机构职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委工作;向市人代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市人代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审议市人代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审议报告;对市人大常委会全年工作要点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决议、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发现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提出审议报告;初审"一府两院"提请市人代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工作报告,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调查研究同本委有关的重要问题,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组织检查与本委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代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加强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必要时,组织专题视察或调查,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加强与上级人大相关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以及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2017101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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