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华侨外事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或接受书面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四)拟订和审议同本委员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作出草案说明或提出审议报告;
(五)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专题视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民族、宗教、华侨、外事、港澳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民族、宗教、华侨、外事、港澳台等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八)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对其中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九)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程的市政府有关民族宗教华侨外事方面的专项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初审,拟定有关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
(十)承办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十一)督办或协助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代表建议,对市人大代表的意见、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有关来信来访,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十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三)开展与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各地温商的联谊活动。
(十四)开展有关外事活动。
(十五)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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