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科文卫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方面行使职权的专门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教科文卫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或接受书面答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四)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市政府有关教科文卫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初审,拟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
(五)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专题视察,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必要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八)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其中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九)督办或协助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代表建议,对市人大代表的意见、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十)办理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十一)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教科文卫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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