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初步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提出审查报告;
二、初步审查预算(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下同)及其执行情况、决算,并提出审查报告;初步审查部门预算草案;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四、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六、组织检查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组织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其中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九、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署,组织有关人员对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方面工作和经济部门工作的评议;
十、督办和协助督办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征求代表对有关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
十一、办理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十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立法的初步审查工作,并提出调查报告和根据常委会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
十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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