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合署),下设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常委会立法项目调研库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及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常委会的安排,督促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方案的落实;
(二)组织起草主任会议委托和法制委承担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草案;
(三)承担法制委初审法规草案的具体工作,提出初审意见的建议稿;
(四)承担法制委统一审议法规草案的具体工作,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表决稿、修改情况报告的建议稿;
(五)协助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立法工作;
(六)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
(七)协助做好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接收、登记、分送等工作,并负责相关文件的审查;
(九)研究并答复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
(十)负责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十一)负责地方性法规清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十二)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出版和地方立法数据统计工作,配合常委会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备案、宣传等工作;
(十三)承办交付法制委办理的有关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有关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具体工作;
(十四)负责有关法律、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具体组织和意见汇总等工作;
(十五)开展立法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和交流,不定期组织立法课题项目研究;
(十六)开展立法工作培训;
(十七)根据需要编制法制工作简报;
(十八)加强地方立法专家库(人才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与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的日常联系;
(十九)承担法制委日常办文、办会等工作;
(二十)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同立法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
(二十一)做好相关接待工作,加强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同其他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交流,同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并给予指导;
(二十二)承办主任会议、法制委、秘书长办公会议交付办理的其他工作。(法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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