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期: 2024-10-15 信息来源: 市人大 作者:

(2024年9月2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温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公检法司机关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公检法司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中央和省、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高位谋划、协同共治,持续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司法工作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执法司法衔接不够有力,瓶颈难题亟需破解,专业化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强化多元协同,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效能。公检法司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多元协同共治,积极构建协同保护大格局。要加强在案件管辖、移送程序、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沟通会商,依法推进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顺畅衔接。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数据共通,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效能。要加强典型案例的及时发布和联合发布,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作用和指引作用,统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司法尺度。

二、破解瓶颈难题,进一步完善执法司法机制。要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推动建立“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办案模式,探索完善代偿修复、异地修复、异类修复等司法举措。要规范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动构建使用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有效利用。要积极探索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制度,优化环境资源损害鉴定准入登记,出台鉴定行业惩戒措施,推进司法鉴定流程和标准适用统一,共同构建多元鉴定评估机制。

三、强化自身建设,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水平。公安机关要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业务培训,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不断提升排查发现线索、收集固定审查证据等能力。检察机关要完善专门人才培养机制,强化实务素能培养,善借善用“外脑”,不断提高审查证据、法律适用等能力。法院要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着力培养专家型法官,打造适应“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的专业队伍。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鉴定、复议、公证、调解等队伍建设,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增强队伍执业素养,不断提升服务生态法治建设的能力。

四、深化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公众生态保护的法治观念。公检法司机关要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积极联合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治宣传。要面向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加强宣传,以案示警,防范触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雷区红线”。要面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通过生动展示和讲述案事例,以案说法,普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宣传,把绿色发展的理念、系统保护的理念、最严法治的理念深植到人民群众中去,提升社会公众的生态文明意识和法治观念。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研究处理,并于2025年8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附件:继续跟踪监督的重点问题

附件

继续跟踪监督的重点问题

1.“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有待健全。市法院虽已设立环资审判庭,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审理实质融合不够,审判理念、审判职能和审判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市法院)

2.检察专业化建设有待加强。“四大检察”融合履职不够充分,一体化履职工作机制有待健全,专门化生态检察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源头治理等须进一步加强。(市检察院)

3.公安打击能力有待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机制建设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对生态环境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研判不够,情报导侦能力不强,主动发现案件能力有待提升。(市公安局)

4.生态警务职能定位、职责边界有待厘清。对生态警务的内涵和外延理解不全面,对生态警务与总体工作的关系把握不到位,大打击、大治理、大服务的理念尚未树立。(市公安局)

5.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有待增效。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的制度规范操作性不强,使用未能发挥其效益的最大化,存在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市法院、市检察院)

6.生态修复机制有待健全。生态修复标准化、系统化、专业化仍然不够,对于生效的公益裁判的执行程序不够完善,在实践中采取的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措施尚未形成综合完善机制。(市法院、市检察院)

7.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有待加强。现有衔接机制效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存在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部门联动不够及时、认识不够统一、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立案标准、证据规格和执法尺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案件移送渠道机制有待进一步畅通。(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8.司法鉴定质效有待提升。当前我市只有1家环损鉴定机构且有环损鉴定资质的仅8人,存在鉴定难、鉴定贵、周期长、机构少等问题。(市司法局)

9.专业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生态环保领域司法行政工作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环保知识,技术性较强,现阶段专门从事该领域的行政复议、律师、调解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少,专业能力有待提升。(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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