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23-11-29 信息来源: 市人大 作者: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张胜海

(2023年6月29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2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并在温州人大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相继带队赴龙港进行实地调研,多次听取法制委员会汇报并予以指导。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听取市有关部门单位、人大代表、立法专家意见建议,两次赴龙港与龙港四套班子主要领导、部门、社区通过一对一面谈、座谈交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征询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多次研究、修改。2023年5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同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研究,同意报送市委。6月9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讨论,原则同意送审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社区治理的定义。草案第二条规定了社区治理的定义。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应对社区治理的定义进行修改完善。为此,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城乡社区治理文件精神和浙江省现代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建议将本条例所称社区治理的定义修改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市管社区”管理体制要求,以构建多元共治、设施完善、服务便捷、活力充盈、和谐幸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目标,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实现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活动”。(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机制。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龙港市提出,基于龙港改革特殊情况,对龙港市的考核标准需有别于其他县(市、区),以支持和保障改革顺利推进。为此,结合上位法相关规定,建议将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单列一条,并修改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港市社区治理改革探索的支持、指导和督促,有针对性出台相关政策和考核办法”。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制委员会认为,以上意见应当合理吸收,作为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的内容。有的代表提出,龙港市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横向联动,协同推进社区治理工作,为此,建议增加龙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区治理协作机制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三、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的承继。龙港市提出,迫切需要针对龙港市不设乡(镇)层级这一现实作出相应规范,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在龙港市有效实施。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龙港市实行“市管社区”扁平化治理模式,现行法律法规对乡镇职责的规定在龙港市出现行使主体的缺位,故急需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的承继主体,支持龙港市新型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解决改革需求,为此,建议增加一条:依法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由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四、关于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部分工作事项的承接。草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事项的转移承接和指导监督等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修改草案第六条内容,使逻辑更加清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以上意见应当合理吸收,同时为符合龙港市改革的“大部制、扁平化、低成本、高效率”定位,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的事项,包括法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部分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事项,可以通过向社区派驻工作人员、委托社区自治组织或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办理,同时设置兜底条款,加强法规的科学性;二是规定社区自治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应当发挥各自优势,规范服务行为,增强社区服务功能。(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九条)

五、关于清单化管理。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依法自治和协助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意见,建议增加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社区自治组织办理的事项清单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六、关于社区治理的保障。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社区治理经费筹集和保障机制,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社会捐赠补充的经费筹集和保障机制”的表述不妥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不明确,社会捐赠财产有法定的使用范围,为此,建议修改为“以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其他收入补充的经费筹集和保障机制”。(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删去与上位法规定重复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认为,《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切合龙港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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