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修改后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通过,增设“网络保护”专章,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应当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学校可以禁止未成年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家庭、学校、社区及其他机构专业人员应当共同配合对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教育和引导;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预防网络沉迷措施,在其提供的服务中设置青少年模式。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网络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设置专门针对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网络个人信息处理者落实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网信部门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
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