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立法在引领和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无论何时,立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都是密不可分的,不能单独而论,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需要立法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引导和推动。本文围绕立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关系、立法工作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试图通过对两者关系、两者发展存在问题进行论证,总结出能够融洽人大制度完善、人大工作开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关系的思路和举措。
关键词:立法;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随着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中央及地方立法内容越来越丰富,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这一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很好的范本。立法在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对社会治理现代化存在的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化解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方面,起到了很明显的促进效果,立法与社会治理不可分割,更无先后,它们并驾齐驱、互为表里,成为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两朵并蒂奇葩。
一、立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系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首次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究其本质依然属于法治范畴。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的社会治理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总体而言正由政府主导转向社会综合治理,治理的主体除了国家、各地方政府,还多了社会合力,这种治理方式从原来的纵向规治变成了横向、多元和综合的模式,治理方式更为丰富,法治属性也更为明显,而立法作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首要条件”[①],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立法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要途径
1.立法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前提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继续“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决定》释放出一个信号,法治中国建设只会越来越向纵深迈进,法治建设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社会得以良好治理的前提,没有法律的约束,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为基础,社会治理就会成为无土之木,无源之水,没有了治理的依据,更难以提升治理效能。把立法作为实现法治的载体,等同于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只有不断提升立法水平,科学规范立法程序,才会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2.立法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全体中国人民的代表,掌握着国家权力,行使着国家立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人民作为社会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无疑是使得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途径之一。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掌握了国家权力,行使国家立法权,则充分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我国立法权的最终归属,因此这能够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立法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实践提供科学理论指导
实践离不开正确理论的指导,而法律作为公认的准绳,科学的立法恰恰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实践提供了科学的指导理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面对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全面深化改革这一重大问题,想要解决就离不开法律的指导,科学立法可以维护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具体过程的公平正义,因此,立法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实践提供科学理论指引。
(二)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有助于科学立法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有助于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可见,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为立法提供了一定的方向,这些问题都是人民群众所关心的问题,是关乎人民群众实际生活的现实问题,法律作为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途径,想要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就离不开对相关的问题进行科学立法。
二、立法工作在推进治理现代化中存在的问题
(一)治理主体对立法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足
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包括党、政府、人民等,其中最基础的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起到的是领导的核心作用,而政府作为权力有限的国家机关,要简政放权,提升服务职能,管自己该管的事。因此,社会的治理不能仅仅依靠党、依靠政府,而是需要依靠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而幸福的生活,人民群众作为社会历史的主体,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在社会治理上,人民群众理应起到主体作用。但是,在立法过程中,对人民群众的作用与优势发挥不够明显,没有很好地集民智、听民意,对于群众的的意见、群众的呼声,没有做到全面地收集、倾听和采纳。群众路线要求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立法时多询问群众的想法,想群众之所想,让法律成为维护人民所关心的切身利益的法律,确保法律的人民性、科学性,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够真正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
(二)地方立法工作者自身能力素养不足
国家性的立法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但正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国幅员辽阔,各省都有自己独特的地方特色和情况,因此,在针对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立法上也不能一刀切,而是要让各地自己对自身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在与宪法等国家性法律不冲突的前提下,建立适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促进各地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社会治理途径。但是由于我国社会治理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复杂,利益焦点集中,社会关注度高,在这一背景下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就对立法工作者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地方立法工作者素质良莠不齐,立法工作者自身能力素养不足,存在着对社会治理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对实际情况分析不够全面,掌握不够准确等问题,还未能完全满足新时代立法工作者的要求,这对于在国内面临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背景下,通过立法深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存在着一定的阻碍。因此地方立法者整体素质亟需提升。
(三)立法的实施效果不够理想
尽管各地都在进行立法推助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效果不够理想的问题。立法的目的并不在于立法本身,而是在于立法后对法律的严格实施,只有科学的法律得到了正确充分的实施,才能够保证法律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但是在立法实践中,很多地区更注重立法本身,关注法律的完善程度,注重建章立制,而忽视了法律的具体实施效果,建立的法律并没有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充分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高,这无疑本末倒置。良法需要真正实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动法律严格有效地实施,有助于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三、发挥立法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引领和推动作用的思路和举措
在党中央提倡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立法便成为了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作为一项政治活动,立法是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部分,也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环节,对于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如何发挥立法工作在推进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是亟需思考的问题。
(一)发挥立法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引领和推动作用的理论思路
任何实践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科学的理论有利于促进实践的发展。发挥立法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也有一定理论思路,起到对具体措施进行指引的作用。
1.坚定不移地跟随党的领导
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中国共产党一直是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当做自己的奋斗目标。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坚持以党为中心的思想必须贯穿在立法的全部过程中,尤其是人大立法工作,必须以党的领导为中心,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立法要紧跟党的方针政策,立法要呼应党的改革举措,将党的发展需要,转变为法律法规,让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有法可依,确保权威性,同时立法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期盼,符合国家法制发展需求,内容既要能够解决实际的问题,也要符合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做到立法有益于党的发展,立法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
2.坚持科学立法、公正立法
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公平公正性是立法的前提和关键,只有科学有效的法律,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真正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首先,科学立法需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立法需要以人民为中心,真正解决人民群众所关心的问题,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现实问题,解决阻碍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问题,只有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才能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实践指向的都是现实的社会问题,同样,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的科学立法,也要求建立的法律能够切实解决在社会治理中的种种问题,需要能够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中被广泛应用,而不是使立法流于形式、走走样子,而难以解决实际问题,这就需要了解实际问题,分析实际问题,最终发现实际问题的本质,通过立法途径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最后,科学立法还要求法律体系完善、完备,这就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也离不开高水平立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立法工作者需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高超的专业能力,同时也要深入理解时代提出的问题,并解决这些问题,使得所立法律真正能为民所用,造福于民。
(二)发挥立法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具体措施
1.立法需要坚持人民主体和人大主导
一套具有公信力、符合党的发展、群众需求、国家需要的法律,必然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离不开对人民主体作用的发挥,也离不开人大的引导与主导。
①立法需要坚持以人民主体
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立法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服务人民,是为了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障人民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一方面要正确认识立法的目的,立法的目的是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但是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讲,其实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手段保障社会水平、提升社治理能力,从而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另一方面,坚持人民为主体,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能力和作用,在立法前,人大代表需要主动对人民群众进行访谈调研,了解人民群众的所思所需,积极向立法工作者反应人民群众的问题与意见。
②立法需要坚持以人大为主导
立法必然在起草、颁布过程中,需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因此立法需要人大代表全程参与,同时在立法过程中,必然要求人大代表参与法律法规的拟定、起草,立法工作者积极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邀请他们参与立法调研等,让他们严格把关立法的各个环节、立法的内容和立法的程序,人大代表需要结合实际,达成一致,在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基础上,合理合法进行立项。人大代表也要充分行使监督权,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人大是法律立项的主导。立项之后,立法便进入起草阶段,人大代表这时要发挥参与作用,积极为起草法律提供深思熟虑的意见建议,敢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动刀子,确保立法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2.提升立法者的整体能力素养
通过国家和个人的共同努力,不断提升立法者的整体能力素养。立法者的整体能力素养关乎着立法的水平,关乎是否能够建立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关乎是否能真正能够使法律维护人民的利益。首先,在人事聘用上,严格聘用程序,进行系统完善的考核,注重应聘者的知识与能力水平。其次,在立法者的工作过程中,也要积极组织相关的学习与培训,使立法者真正关心国家大事,了解人民所需,使其专业能力与实践能力不断提高。最后,要严格考核机制,定期进行专业能力考核,对于不合格者通过开展谈话、组织学习等途径,不断提高其能力水平。同时立法者自身也要积极学习,不断扩展自己的专业知识,深化自己的实践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培养出一批能够专业立法、科学立法的立法者队伍,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3.加强对立法的实际效果评估
有效立法,有效执法,使二者与司法较好衔接,这是法制建设的根本。为了使其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作用,就需要在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律的同时,在实践中也能充分实施。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充分实施,需要执法人员的尽职尽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是对执法人员的要求,不要把法律束之高阁,而是要真正地把它应用于实践,真正使其起到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作用,同时加强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人员的查处,维护法律尊严。立法的效果好不好就是要看在法律具体的过程中,是否真正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否真正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立法实际效果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的立法实际效果评估体系,不仅促进了法律的有效应用,同时有利于发挥立法在实践中的作用,并且通过对立法实施效果的实际评估也有利于及时发现法律中的问题,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促进法律完善的同时,更好地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
综上所述,立法对于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立法过程中,需要以人民为主体,以人大为主导,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者的整体水平,加强对立法实施效果的评估,把立法真正变成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增强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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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60.
[5]李树林.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J]光 华法学,第三辑: 57.
[①]苏广明:《树立法治意识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求知导刊》·2014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