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期: 2019-06-20 信息来源: 市人大 作者:

温州市司法局局长  卢  斌

(2019年6月20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就《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楠溪江以水秀、岩奇、瀑多、村古、滩林美而名闻遐迩。上世纪80年代以来,永嘉县把楠溪江的生态保护上升为全县生态保护工作的战略重点和中心任务,全面实施严格的产业发展控制政策,相继编制出台各项规划和文件,切实加强楠溪江的生态环境保护。通过近40年的生态保护工作,楠溪江的水体水质得到了一定的保护,该流域人文历史得以传承与创新,生态旅游业、生态农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楠溪江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生态保护管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楠溪江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的主体地位有待强化,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的生态保护职能尚未充分发挥。

(二)水资源保护亟待加强。楠溪江作为温州市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近年来水体水质存在变差的趋势,将危及永嘉县及乐清、洞头二百万群众用水安全。

(三)开发建设秩序有待规范。楠溪江保护区内工业项目和畜禽规模养殖得到有效控制,但是随着农家乐和民宿等快速发展、粗放经营,对楠溪江生态环境可承载能力带来挑战,将影响楠溪江生态功能。

(四)自然资源保护有待加强。楠溪江非法采砂、盗取天然景观石,破坏滩林、砍伐景观树木,非法捕鱼,破坏历史文化古迹等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制约楠溪江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五)生态补偿机制有待完善。农村经济发展与绿色生态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山区生态资源保护与沿江城市化、工业化矛盾激增。为实现楠溪江生态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亟待建立合理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方面虽有涉及,但就具体的保护管理事项看:要么上位法未作规定,要么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因此,制定《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加强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6年8月初,永嘉县就启动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委托温州大学专家课题组负责立法基础研究及立法起草,第一时间成立楠溪江立法起草工作组。起草过程中,立法起草工作组积极收集相关立法资料,借鉴国内外流域保护立法经验,多次深入楠溪江流域进行调研,形成讨论稿。永嘉县先后组织40余次座谈会、论证会,并于2018年7月19日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在中国温州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起草工作组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于2019年3月17日正式将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议。

在起草过程中,市人大葛益平主任、仇杨均副主任、任玉明副主任先后就楠溪江立法作出指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专题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市司法局主动介入起草工作,多次组织或者参与楠溪江立法起草工作会议。

被市人大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后,市司法局按照确定的步骤和时间节点,开展审核工作。具体工作如下:3月6日,市司法局到永嘉调研;3月18日,送审稿全文在中国温州网上再次公开征求意见;3月25日,市司法局向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和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4月3日,市人大、市司法局到楠溪江进行调研;4月8日至12日,市司法局带队赴黄山、桂林考察古民居保护和漓江流域保护经验;4月17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市有关部门立法座谈会;4月22日至25日,市司法局会同楠溪江立法起草工作组集中整理、讨论和修改,形成论证稿;4月30日,市司法局举行立法专家论证会;5月6日,草案提交市司法局党委会审议通过;5月7日,市司法局再次组织讨论、修改。5月28日,郑焕东副秘书长牵头召开研究讨论会。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后形成本草案,共三十二条。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保护区范围。楠溪江保护区是指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楠溪江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第2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一是政府加强领导协调。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楠溪江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楠溪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第4条第1款)。二是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楠溪江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4条第2款)。三是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乡镇(街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楠溪江保护和管理工作(第4条第3款)。四是村(居)积极配合。村(居)配合做好楠溪江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4条第4款)。

(三)关于考核与离任审计。为了促进楠溪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政绩考制度和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草案明确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离任审计。一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和目标责任制(第6条第1款)。二是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第6条第2款)。

(四)关于分区保护。楠溪江保护区内(包括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禁止建设工业项目和违反规定养殖畜禽(第7条第1款)。一般保护区内,以发展文化旅游、体育竞技、展馆展示、休闲养生、森林度假、健康养老、农业观光等生态产业为主(第7条第2款)。重点保护区内,可以依法适度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建设(第7条第3款)。核心保护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第7条第4款)。

(五)关于生态补偿机制。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和《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精神,充分调动楠溪江流域基层组织和村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草案从三个方面明确了建立健全楠溪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与原则(第8条)、补偿资金来源(第9条)和补偿范围方式(第10条)。

(六)关于水资源保护。一是强调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和配置。建立合理的取用水制度,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水电站应当进行生态修复与优化改造或者逐步退出(第11条)。二是明确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测。明确规定沙头供水工程以上河流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水质标准。加强楠溪江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并向永嘉县人大或其常委会专项报告楠溪江水环境年度质量(第12条)。三是建立严格的污水防治制度。明确规定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污水排放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应水功能区的要求(第12条)。四是保护和促进楠溪江流域水生生物的多样性和均衡性(第13条)。

(七)关于人文古迹和自然景观的保护。一是明确禁止采砂和采运天然景观石(第14条)。二是加强滩林和景观树木的保护(第15条、第16条)。三是强化对未列入文物的古物保护(第17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为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体系,有力打击破坏楠溪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草案规定了五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违规采运天然景观石法律责任(第25条);二是破坏滩林法律责任(第26条);三是是违规销售和经营使用塑料制品法律责任(第27条);四是水上工具违规法律责任(第28条);五是其他违规法律责任(第29条)。

此外,草案还对建筑风貌(第18条)、餐饮民宿农家乐(第19条)、垃圾处置(第20条)、水上载人工具管理(第21条)、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第30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草案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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