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18-12-06 信息来源: 温州人大 作者:


201887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城建环保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研究决定,将周赞等16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交付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环保委)审议,由城建环保委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为此,我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议案审议工作。4月下旬,城建环保委对议案进行了初步审议。5月份,城建环保委对议案进行了研究,理清办理思路,做好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沟通协调工作,并赴龙湾区、洞头区、乐清市、平阳县等多个县(市、区)开展实地调研,了解垃圾分类工作现状。73日,王祖焕副主任带队赴龙湾区开展议案办理工作调研,召开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并与提议案的领衔市人大代表面商交流,积极推进议案的办理工作。87日,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对该议案办理情况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议案提出,我市城区在2012年就已开始启动垃圾分类试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虽然初显成效,但是当时由于配套的终端处置设施未到位,导致分类工作没能有效开展,与预期目标的差距仍然较大,存在各方权责不明确、垃圾分类效果不明显、缺乏处罚依据等问题。为此,建议尽快制定《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其立法内容:一是建立垃圾投放收费制度。二是建立新建小区垃圾分类配套设施标准。三是合理规划推进流程。四是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五是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力度。六是建立奖惩制度。

我们审议认为,垃圾分类,关键在人,核心在于制度。唯有从长期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角度寻求方案,从立法的层面予以强制性规定,建立健全一揽子制度规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议案要求尽快制定《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具有现实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但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事关经济社会方方面面,涵盖老百姓生产生活的全部。开展垃圾分类立法必须慎而又慎、因地制宜、科学立法,以立法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为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刚刚起步,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当前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才全面展开,525日市府办刚发布《温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市分类办正在制定出台系列配套文件制度。当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较薄弱,分类体系不完善,市场化机制还在摸索中,各地垃圾分类进度不一、质量不高,老百姓垃圾分类意识亟待提高。现阶段急需狠抓分类体系建设,提高垃圾分类的覆盖面,急需加强宣传引导,使百姓把垃圾分类意识扎根于心,外化于行。随着分类工作的深入推进,会出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垃圾分类推进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来开展立法工作,才会更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刚刚施行,立法成本应当节约。省政府刚出台《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于今年4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监督管理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常见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法律法规的效果需要执法实践和时间去检验,省办法实行一段时间,通过基层执法工作总结一些经验,发现需要完善的地方,查漏补缺,扬长避短,届时再开展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工作更加合适。

三、垃圾分类立法还需借鉴更多经验做法。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开展垃圾分类工作,都在探索之中。稍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可以更好借鉴其他地方好的经验做法。

综上情况,并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城建环保委认为,周赞等16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议案》很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但当前不是立法的最佳时机。我们将在上半年与固废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同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继续坚持问题导向,采用多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工作,重点查找法律法规实施的不足,各级政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困难,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梳理汇总后,剖析产生的根源,在此基础上提出操作性强、有实际价值的建议,为立法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一旦时机成熟,再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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