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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有事何缘不找人大代表?

发布时期: 2007-01-12 信息来源: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作者: 陈松来 陈宗平

 

据《中国青年报》载的一文中显示,在一次社会调查中,大多数调查对象在遇到困难时,最少使用的渠道就包括向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反映问题,在接受调查的对象中,只有0.2%的人找过人大代表。

在现实生活中,一面是群众上访不断,在政府机关门口,重复上访、集体上访司空见惯,人民群众的冤屈得不到伸张,正当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社会稳定面临巨大压力;而另一面则是一些人大代表不能代言人民群众,游离于人民群众,好像群众的事与自己无关,对问题熟视无睹和冷漠,从而使人大代表的法定地位显得苍白无力。长此下去,将影响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拉大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失掉了人民群众的信任。

群众有事为何不找人大代表?是人大代表脱离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不信任人大代表,还是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脱节?本文就当前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谈点粗浅的看法。

代表意识不强——是人大代表游离于人民群众的主要原因

人大代表脱离了人民群众,失掉了人民群众的信任,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人大代表不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其主要表现:

只当“荣誉代表”。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但是有的代表误把兼职当荣誉,代表大会一开完,人大代表与普通群众一个样,忘记了自己作为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和肩负的重任,不深入群众,不联系选举单位或选民,不倾听群众的意见,不反映群众的呼声。正因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从而形成上不关心党的方针、政策,下不了解民情民意,也不知代表的义务和权利,自然就不能履行代表职责。

只当“公务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过程中,特别是在审议政府工作时,一些代表把自己摆在行政隶属关系的被领导位置上,不敢提出一些实质性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不能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只会为政府报告唱赞歌。我们经常听到一些代表说政府报告如何好,如何鼓舞人心,如何激励斗志,会后要如何认真组织贯彻等,把自己等同于一般政府工作部门的执行人员,而不是代表选民进行审议,不能积极行使代表的民主权利。据《人民日报》报道,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共提出2247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其中真正称得上代表“批评”的只有一件。

只当“个人代表”。有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忽视了代表的人民性,过多地考虑个人的利益得失。有的把代表的权利当作个人的筹码,把代表的义务细化到某些人或某个人,只为自己在工作或生活中予以发挥作用,或只为左邻右舍等“小圈子”排忧解难,认为当代表是个人的事,是自己的荣耀,是个人的行为,与他人无关,失去了代表性。

只当“挂名代表”。有的代表履职热情不高,连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也经常缺席。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人代会缺席人数逐步上升的趋势。有的代表虽能参加人代会,但分组审议时却很少发言,也很少提出议案和建议。个别代表甚至在一届任期内,讨论一言不发,议案建议一件未提。而有些代表很少参加代表活动,总是强调本单位或本人工作忙而请假,有的连请假也没有时间,有的代表在一届内一次代表活动都未参加过,实际上成了挂名代表。特别是一些在事业上有成就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极少参加代表活动,有的报一下到就走,有的虽参加了代表活动,但精力不够,人到了思想未到。有的代表参加活动是凭关系、凭面子才参加代表活动。

    为什么会产生以上种种现象,我们认为:

制度的缺陷--—是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相脱节的根本原因

第一,代表产生机制不优。我国目前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产生代表,本来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但实际操作中困难较多。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县、乡两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在许多地方的实际操作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产生,基本上是先由“上面”圈定人员,再由选民进行差额选举,由于没有给选民创造必要的条件,真正由选民联名推选的人大代表极少,致使不少选民对自己所选的代表人不认识、没见过面,更无从谈起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代表对选民负责的积极性也受到影响,不能主动地去体察民情,了解民意,为民服务。

第二,代表组成广而不专。按照现有的人大组成原则,人大代表的广泛性被得到强调。在全国人大中,各民族、各阶层、各党派、各地方、以及妇女、归侨等都必须在人大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在地方人大也是360行样样俱全。这更多是基于权力机关应来自“人民主权”的政治考虑。毋庸讳言,这样一种代表结构已对人大职权的真正发挥形成了某种障碍,广而不专的兼职代表缺乏起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三,代表行为没有量化标准。《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凡“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将终止其代表资格。而对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不作为行为,没有提出相应的制约规定,缺少代表履职的量化标准,这使部分意识不强的代表,缺乏参加活动的内部驱动力,常因各种原因和借口而缺席。另一方面,因为人大代表与选民、原选举单位没有形成紧密的委托关系和联系渠道,选民、原选举单位对其当选代表后履职情况不了解,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履职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代表缺乏责任感、危机感,失去了积极参加活动、认真履行职务的外部驱动力。由于代表行为的非约束性,称职与不称职很难界定。

第四,对代表的监督缺少手段。现行法律只规定了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除此之外,对于选民和选举单位如何对代表的行为进行具体的监督和评判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可操作、有约束力的规定,使人感到“无法可依”。特别是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罢免,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法定程序不够明确,又没有相应的措施加以衔接,平时如要专门召集某选区全体选民罢免某个代表,工作难度较大。因此,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权实际上难以实现。从当前各地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做法看,普遍采用的监督形式,是组织代表定期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但在具体实践中,要求所有代表都向选民述职很难做到,要求代表向所有选民述职更难做到。实际工作中,进行述职的只有部分代表,听取述职的往往也只有部分选民,且多数选民对代表并不很熟悉,对其履行职务情况的了解仅限于代表的自我汇报。个别代表在评议大会上只谈成绩,不谈缺点。由此看来,仅靠述职评议也难以达到对代表履行职务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

建议与对策——须在建立健全制度上采取措施

目前,全国有近400万名各级人大代表,这是一支庞大的队伍。如果每位代表都能发挥各自的作用,那么群众的愿望和意见,也就会得到较好的实现和尊重,群众的困难与问题也就能得到较好的解决,群众上访的事件也就会大大的减少,市委提出的“打造平安温州”也就会增加强大的力量。因此,代表素质的高低,履职的好坏,直接决定和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目前,当务之急必须要在建立健全制度上采取措施。

一、建立代表公示制。市、县级的人大常委会,应在本届人代会的第一次会议前,将市、县级的人大代表通过媒体,在本辖区(选区)内公布,把人大代表的姓名、照片、联系地址及电话亮出来,以便选民与代表联系和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实行人大代表公示制,可以弥补当前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上的缺陷,有利于疏通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方便选民向代表反映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把人大代表置于全体选民的监督之下,促使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务。如我市的人大代表周德文设立代表工作室,通过《温州都市报》向市民公布联系电话及办公地点,行使代表职权,反映民声民情,征集民间议案,接受民众维权诉求,拉近了代表与选民的距离。

二、实行履职承诺制。实施代表履行职务承诺制,可以增强代表工作的透明度,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制订开展代表履行职务承诺制方案,明确代表履行职务承诺书的主要内容。每位人大代表则要根据市、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撰写《履行职务承诺书》,并到选区向选民作公开承诺。

三、实行述职评议制。为确保人大代表真正按照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履行职务,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及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出台人大代表述职办法,明确规定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方式方法、述职内容、述职程序、述职次数等。述职可采取口头与书面两种形式进行,口头述职可通过召开述职评议会进行,书面述职即写出述职报告交给所在选举单位,由所在地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开展述职评议工作。选民评议代表的主要内容为:代表是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否带头贯彻人大决议、决定,是否坚持勤政廉政,是否积极履行代表职务,是否保持与选民联系等。

四、建立履职档案制。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建立代表电子档案,将本级的人大代表的履职表现记录在电脑中,把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如出席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小组活动、联系选民解决实际问题及参加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其他活动等情况,特别是代表所提出的批评、建议、意见,记录在案,定期汇总,并向代表所在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反馈,让广大选民全面了解代表是否认真履行了职务,是否反映了人民群众意愿和要求,以增强代表的责任感。

五、实行评先创优制。市、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评比代表制度,制订相应的评比标准,实行量化记分的办法,根据述职评议和履职记录的情况,评选出本年度的“群众最满意代表”,并在第二年的人代会的人大工作报告中反映出来。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调动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激励代表增强争先创优意识。

六、打破代表终届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法律规定,打破代表的终届制,打破代表履职好坏一个样的局面。代表不能届终的情况可分为三种:一是应工作变动、身体原因而不能履行代表职位的代表辞职。根据代表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选举法关于代表可以辞职的规定,建立和实施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如:人大代表调离岗位,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由代表本人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予公布。我市的县级人大如瓯海、龙湾、文成等地,去年已实行了这一制度,群众反映较好;二是根据代表的履职情况,没有行使代表职务的代表劝其辞职。除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代表资格终止外,对于在闭会期间经常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审议不发言,长期提不出建议和意见,基本不能发挥作用的代表,由选举单位对其提出批评,如无改进,可劝其辞去代表职务;三是关于选民罢免人大代表。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如在代表述职评议中,多数选民认为某个代表不称职,也可依法提出罢免案等。实行打破代表的终届制,可以增强代表的危机感和履职的动力,促使代表更好地履职,增强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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