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代表的“丑闻”,陆陆续续出了不少。
在飞机场打人的王廷江是全国人大代表;开车故意撞死人的侯建军是省人大代表;107国道岳阳大荆收费站恶性冲关事件的主角,是两位市人大代表。而说“我是人大代表,是警察监督员,警察算什么?” 甚至对着警察大打出手的陈立军,是辽宁省的一名区人大代表。当嫖客和卖淫女在自己开办的洗浴中心被抓时,他依然底气十足,大有“我是人大代表我怕谁”的架势。
人大代表与“丑闻”联系在一起,让人感觉不正常,那么多的选民一票一票选举出来的“代言人”,还说受到人民的监督,怎么也频频出事?
在这些“丑闻”的背后,我们看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代表素质“先天不足”。这里的“不足”,不光是指这些代表的个体素质及其人格不敢让人恭维,更是指产生这些代表的选举制度存在的缺陷。高素质的代表产生于高质量的选举。现在,一些地方为了保证体现“组织意图”,选举时硬性地按选举单位分配名额,进行推荐、提名,这实际上限制了投票者行使民主权利的自主性,间接剥夺了其他公民的被选举权。提名权与投票权分离,也容易导致选举流于形式,不仅难以保证将最有参政热情和能力、最能维护选民利益的人选举出来,反而可能选出一批看似具有代表性而实际上难以履职的“政治陪衬”。更为可怕的是,它给一些寻求“保护伞”的黑社会分子、一些把人大代表当做“政治光环”的投机商人留下了“操作”空间。沈阳市民愤极大的“黑道霸主”刘涌,就是通过行贿获取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的。在浙江省有些地方,为了当上人大代表,拿出上百万元请客送礼的,也非“个案”。
这些“丑闻”透露出的第二个问题是,缺乏对人大代表的有效监督。由于选民在缺乏知情权、自主权的情况下进行选举,选谁当代表,谁当上了代表,代表当得怎么样,选民并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是不想了解,不想关心,遑论对代表的所作所为进行有力的监督了。现在,除了人代会期间人们对几位活跃的代表有所了解外,对大多数代表的履职情况,可谓是一无所知。有些地方试行的代表辞职制,触及的多数是“工作变动”的代表,而对那些不履职、不作为的代表却鲜有触及。让人尴尬的倒是履职优秀的“明星代表”——如王泽华——主动提出辞职。而把人大代表当作“护身符”的那些人,是绝对不去干这不划算的“傻事”的。至于“罢免”代表,除了少数 “东窗事发”的,由选民动议进行罢免并且成功的,堪称凤毛麟角。
“丑闻”的频频出现,暴露的问题远非以上两点。它反映了许多深层次问题,似一记记警钟,提醒我们:
——必须让选举真正走向公平、透明、竞争。要让选举行为与选民利益真正挂钩;要让选民自主行使民主权利,充分调动选民提名推荐候选人的积极性;要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候选人自我介绍,发表演讲,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真正让选民知人、知名、知情,按自己的意愿投下“称心票”,选出“意中人”。
——必须完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要创造各种平台和渠道,包括述职评议和新闻媒体的渠道,让选民知悉人大代表的所作所为,把那些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代表,那些违法乱纪的代表,统统暴露在“阳光”下,接受选民的评判。
——必须完善代表的退出机制。一些地方,选民依法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后,往往启动不了罢免程序,这里面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因,但更多的是其他人为的因素。人大常委会在罢免过程中,更应该扮演一个程序性的角色,而非实体性的角色,没有必要纠缠于对选民的真实意图和罢免理由的考察,要将是否罢免交由大多数选民去判断……
正视“丑闻”,才能杜绝“丑闻”。警钟声声,我们当有所触动,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