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评议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期: 2005-07-17 信息来源: 2005年7月17日 地方人大创新网 作者:

   述职评议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以后创造的一种行使权力机关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历经十多年的探索实践,述职评议已经成为地方人大一种重要的经常性的监督方式。和许多兄弟县区人大常委会一样,我们在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相继开展了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并指导全县的乡镇人大搞好这项工作,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改进和完善,下面就结合工作实践和了解到的有关信息,谈谈对这项工作的理解,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述职评议的主要收获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和各地人大工作者以及一些单位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述职评议工作在反复的实践中达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进和完善,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效果。

 

    1、评议的过程,增强了评议的主体和对象的人民意识。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对述职人员本人来说,是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动教育,有助于明确自己职权的来源,增强公仆意识,培养主权在民的观念;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说,明确了自己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和责任,进一步树立民本意识,增强了行使监督权的责任意识。

 

  2、评议的形式,促进了监督方式的具体化。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一种有效形式,述职评议不仅创造了一种新的监督方式,而且加大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力度,有利于提高工作水平。同时,述职评议还较好地解决了干部任命之后监督不力这一老问题,把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把对干部进行行政手段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把对工作的监督与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有机地结合了起来,成为对任命干部的一种新的、直接的、有效的监督形式。

 

  3、评议的目的,与党管干部的目标相一致。坚持党管干部,这是我们党的一个基本原则。述职评议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干部的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等情况所进行的民主而又公开的评议活动。因此对述职评议无论从形式,还是从目的来看,都是与党管干部的原则相一致的。不仅没有超越党管干部的权限范围,而且有利于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对党管干部具体工作是有益的补充。

 

  4、评议的成效,有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的情况下,社会管理必然会有一些不协调的地方,有些地方可能存在不少问题,甚至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影响,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这些现象在最基层的乡镇和社区体现的尤为明显。这几年我们通过一些乡镇人大开展的对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述职评议活动,解决了诸如环境卫生、文明创建、用水通电、修路架桥、社会治安、子女上学等一大批贴近群众生产生活的难事,使群众对乡镇人大和人大代表有了新的认识,通过他们向政府反映并督促解决一些问题,比集体上访解决问题的效果要好的多。对乡镇“七站八所”负责人开展的述职评议解决了地方党委政府长期想解决而解决不掉的头疼问题,开展述职评议活动为群众与政府负责人之间提供了一个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桥梁,为人大代表和群众监督政府负责人搭建了一个平台。维护了社会稳定,创造了和谐的社会氛围,群众非常满意。

 

  二、述职评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通过多方了解,我们认为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述职评议工作的具体操作中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重形式,生搬硬套。由于人大常委会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往往造成一换届就换掉整个常委会班子的现象,新的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后,懂业务熟悉程序的老人员所剩无几,看到别人在搞评议工作,自己也想搞,还有些地方是以前没有开展过这项工作,把别人的东西拿来,生搬硬套,问题是活动开展前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造成实际工作中的手忙脚乱,效果也就是事倍功半。二是顾虑重重,轻内容。人大常委会评议的目的是找出不足,推动工作。但是在评议时,由于顾虑多,有时虽然发现了不少问题,却没有办法最终解决问题。评议时仅评议些鸡毛蒜皮、无关紧要的小事,而对那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极为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却犹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不出来。三是评前调查,走马观花。深入开展评前调查,是搞好评议工作的关键,工作量大、任务重,有些地方在评议调查阶段,只是简单地听取单位或被评议个人的工作汇报,召开几个座谈会就了事,没有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不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掌握个性材料,往往是照搬照抄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或述职评议个人的述职报告,就报告评议报告,在常委会上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被评议对象报告的内容基本相同,没有一点自己调查的成果,也缺乏新意。造成调查结果的局限性、片面性。四是评议意见重成绩,轻问题。在对“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及其工作部门进行评议时,大谈被评议对象的成绩,评议内容粗糙笼统,而对存在的问题却言顾左右、不痛不痒,轻描淡写,不能对被评议对象做到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评价,客观地肯定成绩,同时,又指出问题。如果一味地摆功或一味地挑刺,对被评议对象都是不负责的,还容易造成误解,影响人大常委会的威性。五是评议结果,不公开。对评议结果的使用,各地做法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提高评议结果的社会影响力,并可向党委组织部门通报,供组织部门任用干部时参考。如果评议结果不公开,就可能难以达到评议的目的,影响评议的效果。 六是重评议,轻整改。评议只是手段,督促整改提高才是目的,而督促整改不力却是评议工作目前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现象,一方面,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具体、内容空洞、含糊,造成评议对象整改难度大;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将评议结果和评议整改意见交被评议对象后,对整改措施的制定以及如何落实过问的不多,或干脆不过问,使评议的后效空置,没有真正达到评议的最终目的。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

 

  述职评议作为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新的监督形式,理应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完善。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考察、选拔、推荐干部是党委的重要职责和工作任务,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党委推荐的行政、司法机关领导人选依法进行选举和任命,使其成为合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委不可能代替人大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人大也不能够代替党委部门考察、选拔、推荐干部。因此,开展述职评议,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发扬民主、依法监督。其次,要找准目标定位,认清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不同于党委考察、选拔干部。其目的是对政府组成人员以及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帮助、支持其认真执法,模范执行公务,做一名合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对开展述职评议法律依据的认识要进一步深化。对被任命人员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有的同志还存在模糊认识。比如对开展述职评议,是否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有疑虑,还有的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依据不足,甚至个别研究人员还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普遍开展的这项工作是超越宪法规定范围的,因此有的同志就建议把评议工作写进相关法律,还有的同志呼吁早日出台《监督法》,似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没有行使到位,监督不力就是没有《监督法》的原因。其实从我国的宪法到相关的部门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赋予的权力很大,其中也包括对由其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的监督职权,只不过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它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的创新没有象评议工作这样普遍而已。

 

  3、述职评议对象和主体的范围必须明确。述职评议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在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要建立明确具体的直接对应关系,要在依法规范,优化方式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实现述职评议的广泛化,即所有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都应当述职,并接受评议,使权力接受者必须接受权力授予者的有力监督制约,形成广泛的权力授予主体对权力接受主体的有力监督机制。本着这一原则,去年,我们在搞好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两院”负责人的述职评议以及对垂直管理单位工作评议的同时,委托内司工委尝试对“两院”副职以下的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年述职评议的范围又扩大到了副县长。

 

  4、对述职报告的内容和撰写要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许多述职干部对述职报告的内容还不了解,往往将述职报告的内容混同于单位的工作汇报。更有甚者其述职报告是由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代写的,有的领导干部自己一遍都没看,拿来就读,结果是结结吧吧,不知所云。人大常委会应要求述职报告必须自己动手写,对述职报告的格式、内容、范围,报告所反映履职情况的时间也应加以明确。报告应做到客观、全面、真实,整个报告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客观出发,多用事实说话,少发议论。初稿形成后,要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特别是基层群众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总结、促进和提高的目的。

 

  5、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写“实” 调查报告。述职评议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对述职干部履职情况的调查研究。这一阶段要想真正了解实情,就必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研,除了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以外,更要听取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收集民情民意。通过较为全面、准确地掌握述职干部履职中的功过得失,写出与述职干部本人“象”、“真”、“实”的调查报告,为评议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以便在评议中有自己的见解,做到有话可说,实说实说。供常委会在终评中参考。不能在向常委会提请的调查报告中,人云亦云。

 

  6、述职评议要有测评效力。人大常委会目前开展的述职评议比较偏重议,而对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民主评定还不够。我们在工作中尝试采取了“三个层次测评”的方式对述职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第一个层次是在述职评议对象的单位,由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二级机构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民主测评。第二个层次是调查组分别深入全县20个乡镇、双凤工业区、县直代表小组、述职评议对象下属单位征求相关人员意见的同时组织所到乡镇、工业区及县直代表小组的县人大代表对所有接受述职评议的对象进行民主测评。第三个层次是在常委会议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投票进行民主测评。最后对各述职评议对象测评得分进行汇总。形成一个相对比较科学的测评结果,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同时形成综合评议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最后形成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评议意见书送达本人、本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以及上级有关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7、跟踪问效 落实整改。整改工作做得好与否,关系到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的权威和严肃性。评议后的整改是以促进工作为目的,我们在具体的工作操作中,常委会的测评结果和评议意见形成后,由评议调查组再次到所评议调查对象单位召开会议,反馈评议意见。要求述职评议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评议意见,在评议大会结束15日内将制定的整改措施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加以整改。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整改的不同阶段组织人大代表对具体的整改内容进行分解并逐项督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并且在评议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听取和审议述职评议对象接受评议及整改情况的报告,对整改不力的应提出严肃的批评,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提出质询。跟踪监督整改情况不能虎头蛇尾,要扎扎实实,有的问题本年度无法整改结束的列入跨年度跟踪监督的议题,实施跨年度跟踪督查。通过跟踪监督,促使述职人员及其部门在不断整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工作,以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交出较为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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