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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身份探析

发布时期: 2005-10-21 信息来源: 《人大研究》第8期 作者:

人大代表身份的构成

人大代表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者,是人民权力的受托者。我们可将人大代表这一特定身份划分为价值构成、技术构成和评价构成三个部分。

1.人大代表身份的价值构成

人大代表身份的价值构成,是指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社会个体所具有的一种社会标识,社会要求他们作为人民权力的受托者而进行人民意愿的表达,并根据人民的意志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使其行为符合民愿。对此,《代表法》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是标识人大代表身份的基本法律依据。很显然,根据这一规定,人大代表具有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人民负责的社会政治属性。人们(社会其他成员)也据此而对那些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的社会个体产生相应的价值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道德等规范要求和希望。

人大代表的价值构成反映了社会个体作为人大代表所具有的独特社会功能的庄严性与神圣性。

2.人大代表身份的技术构成

人大代表身份的技术构成,是指社会个体作为人大代表所具有的技术要素,这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具体权利与职责,也就是人大代表所拥有的政治权利和所担负的政治义务。

人大代表的政治权利就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保障权两大部分。人大代表的职权包括提议案权、提名权、建议批评权、询问权、质询权、视察权、与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其保障权,包括发言表决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和物质帮助权。

政治义务就是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针对其政治职责必须履行的对国家、社会的责任。具体表现在:①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②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③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⑤保守国家秘密。

人大代表身份的技术构成,即其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规约了“人大代表”这一特定身份的核心内容。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的法律规定完备与否,不仅反映了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更是直接反映了人大代表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制度化程度。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决定了人大代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政治行为及其效果。从而也影响到了其评价构成。

3.人大代表身份的评价构成

人大代表身份的评价构成,是人们对人大代表的价值构成与技术构成的看法或评估,也就是指人们(社会其他成员)对人大代表在本能、情感、理智三个层面上的评价及认同程度。本能与情感上的评价与认同是指人们对人大代表的口头议论、心理接受程度,表现为其(如民意测验中)支持率的高低;理智层面上的评价及认同与否,直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代表个体而言,要么得到民众的支持,要么“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二是人们对人大代表这一身份在整体意义上(指集体身份)的“知政、参政、议政、督政”的热情和能力是否认同,或认为其有没有应有的权威性,从而决定对它的态度和评价。

综上所述,人大代表的身份可以这样界定:人大代表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其价值构成表现在整个社会和法律所赋予人大代表的价值要求与期望;其技术构成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其评价构成是人们依据人大代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行使其作为特定政治行为主体的政治权利、履行其政治义务的状况而表现出对人大代表的认同程度。

人大代表身份的静态性与动态性特征

通过上述的划分,使我们观察到人大代表存在于两个层面:一是表征其价值构成和技术构成的静态的理想层面,也就是在法理上对人大代表的相关规定,“他”应该是什么?也即其“应然”状态;二是表征其技术构成和评价构成的动态的现实层面,也就是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大代表的工作状况,“他”在事实上做了什么?也即其“实然”状态。这一概念界定体现出人大代表的静态性与动态性特征,或称之为应然性与实然性特征。

1.应然与实然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联结人大代表这种“应然”与“实然”、理想层面与现实层面的重要环节就是人大代表的技术构成。其重要性体现在宪法和法律所静态规定的技术构成只是人大代表的一个方面,而在事实上存在着另一面:动态运行的人大代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所表现出的具体技术构成。

事实上,人大代表自身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的履行状况,是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其法理层面的“应然”而实现的现实层面的“实然”状态。这样,人大代表的“身份”就表现出另外一种形式的身份表征,即以其技术构成为基础,以价值构成和评价构成为表征,形成了其“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的差别。

2.法律身份与现实身份分析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们希望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表达民意,也就是要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履行代表的职责,代表人民的意志、象征国家权力而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真正行使其作为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的权力,尽其应尽之义务。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由于社会现实条件或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制约,人大代表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政治权利、履行其相应政治义务时往往受到种种限制,从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形成了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与人们的期望不相符或不一致的状况。可见,人大代表的身份存在于两个层面,一个是法律层面,一个是现实层面,我们除了用“应然”与“实然”来区分外,还可以以法律身份和现实身份加以冠名。

顾名思义,所谓法律身份,是指宪法与法律对人大代表身份构成的相关规定。所谓现实身份,是指人大代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构成状况。

一般而言,人大代表的法律身份决定或规约着其现实身份。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是人大代表具体政治行为的范围与限度。在这一范围与限度内,人大代表不可能超出法律而行为,也不可能无视法律而不作为。因为这样将会丧失其特定身份。同时,法律身份的设计合理与否,对人大代表的现实身份又有着正向和负向两种作用。正向作用表现在:法律身份中的政治权利及其保障措施相当完备,人大代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使其应有的职能得以充分的发挥,社会其他成员对其现实身份是认同取向,人大代表的法律身份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了最大的实现;负向作用则相反,由于宪法和法律中相关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所规定的不够明确、或不合理,人大代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受到种种牵制,其应有职能大打折扣,最终其现实身份不能表征其法律身份。

结 语

人大代表法律身份与现实身份密切相关,不可分离。有什么性质的法律身份就有什么性质的现实身份,如果所预期的法律身份不能通过相应现实身份来实现,我们就可以从其法律身份中寻找原因。
当然,影响人大代表身份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等。因为本文只限定于对我国人大代表身份的界定,故不再继续讨论影响人大代表身份功能发挥的具体因素。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从个体而言,人大代表应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不断完善其现实身份;同时,在法律规范层面上,也应通过相关的制度途径来完善其法律身份。在此前提下,就可以实现我国人大代表“应然”与“实然”、“理想”与“现实”、“法律身份”与“现实身份”的良性互动。从两个方面着手建构我国人大代表这一特殊社会政治身份,借以推动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中的功能。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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