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04-09-22 信息来源: 温州人大 作者: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从今年4月份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范围内对《刑诉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在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了对本区域内贯彻执行《刑诉法》的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书面检查报告。7月下旬开始,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分别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的自查情况汇报;听取了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检查情况的汇报,并同基层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实地察看了看守所、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查阅了部分案卷材料;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绩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我市两级公安、司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刑诉法》,有效地保证了“严打”方针的贯彻执行,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有力的打击,公民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办案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对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刑诉法》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主要表现在:公安、司法机关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学习、培训抓紧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有了比较明显的转变,为贯彻执行《刑诉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方面,制定和完善了一批配套的规章制度,保证了《刑诉法》的执行;内外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得到加强,公安、司法机关普遍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得到比较好的贯彻执行,公安、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意识明显增强,通过专项教育治理、司法大检查等活动,至去年底,比较好的解决了超期羁押、超审限、刑讯逼供的问题,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超期羁押、超审限依然存在。检查中发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超期羁押和超审限的问题,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延长期限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现象比较普遍。据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统计,2001年至2003年,全市发生超期羁押的共352人,其中发生在公安环节209人,检察环节4人,法院审判环节139人。由于开展专项清理超期羁押活动,至2003年底,全市实现无明显超期羁押。但是,“隐性”超期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从公安到检察再到法院,法院一审到二审再到执行各个环节的移送流转不规范、不及时,从统计计算上看,并没有超期限,而实际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被延长了。另外,一些不符合延长刑拘期限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其刑拘期限被延长了,有的还采取保留已发现的其他罪名作备用,当以立案的罪名刑拘期限届满时,便以立新罪的名义延长羁押期限等。这些“隐性”超期同样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刑讯逼供不容忽视。2000年至2003年全市发生刑讯逼供案件一起,即鹿城公安分局2001年的“7.10”案件(有6人受到处理,其中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目前就刑讯逼供案件来说,同以前相比,已有根本性的好转。但刑讯逼供迹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侦查人员审讯时方法简单、动口加动手现象时有发生。《刑诉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传统的审讯方式及观念仍在一些侦查人员中沿袭,过分依赖口供,将口供作为侦破案件的捷径使得一些侦查人员往往不顾法律规定,实施或变相实施刑讯逼供。

3、公开审判还需继续深化。《刑诉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得到了比较好的执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一是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大部分案件庭审时往往以宣读书面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来代替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致使控辩双方无法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和对证据的质证。二是二审案件开庭率低,仅占全部上诉案件的20%左右。大部分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与《刑诉法》规定的原则不相符。

4、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要求会见得不到及时安排,且问话内容往往受到限制。(2)律师阅卷、取证的时间和条件不尽如人意,所受的限制较多。(3)律师不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有时案件到哪个部门,未通知律师,致使律师难以知晓案件进程。(4)有的律师责任心不强,敷衍刑事案件的代理,不会见当事人,不查阅案卷材料,不提供书面的辩护词,尤其是对一些指定辩护的案件。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一是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实践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限制的现象,都与一些公安、司法人员不能正确认识现行《刑诉法》的立法宗旨、诉讼原则和价值取向有关。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还较普遍,“有罪推定”以及依赖口供的思维定势尚未根本扭转和消除,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意识还较淡薄。二是诉讼监督尚未到位。《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对诉讼监督的认识不足,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也往往是“配合”多于“制约”。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也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办案力量不足,保障措施不到位。面对居高不下的刑事发案率以及日趋严谨的司法环节,公安、司法机关的人员配置已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办案力量不足问题突出。在机构改革中,司法机关的人员编制不仅未增加,反而缩编了10%。执行《刑诉法》中存在的超期限,二审案件开庭率低等问题,与办案人手紧缺,办案人员常年忙于应付有直接的关系。同时,公安、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的办案装备差、经费不足、交通工具短缺(有的县公安机关押送已决犯人投牢无囚车,只得租用地方车辆)。看守所建设滞后、关押场所人满为患、条件简陋。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难以满足法定需指定辩护的情形。法院审判场所不足等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诉法》的贯彻执行。

三、建议和意见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刑诉法》的正确实施,提高认识是关键。公安、司法机关要继续加大对《刑诉法》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使广大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打击与保障”并重的司法理念。以严格执法来体现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把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和实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全面落实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来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要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以利于维护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利于支持和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进一步推动《刑诉法》的贯彻实施。

2、继续加强对超期羁押、超审限、刑讯逼供等重点问题的监督和检查。超期羁押、超审限、刑讯逼供,是久治不愈、屡禁不止的职业顽症。对前一段时间的清理、整顿取得的成效,我们要充分肯定,但更要警惕“回潮”,防止老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现。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清理、整顿的效果,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对因刑讯逼供造成伤、残、死亡的案件,一定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并将查处的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3、重视解决公安、司法机关的实际困难。近些年,市、县(市、区)政府在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实际困难问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些问题仍然存在。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予重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人力和财力支持,切实解决人员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等问题,改善羁押场所的条件,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待遇。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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