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
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7号
《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
(2025年10月24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植区与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种苗与种植管理
第四章 产业促进与文化传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瓯柑保护,促进瓯柑产业高质量发展,传承和弘扬瓯柑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瓯柑保护发展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瓯柑,是指原产于温州,以温州古称“瓯”为名的芸香科柑橘属宽皮类柑橘,其果实呈圆球形或者短圆锥形,具有酸甜微苦、耐贮藏等特点,是温州传统特色名果。
本条例所称的瓯柑产品,是指瓯柑鲜果和以瓯柑鲜果、花等为原材料加工而成的相关产品。
第三条 瓯柑保护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绿色发展、品牌引领、分级保护、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瓯柑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瓯柑保护和发展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瓯柑保护和发展工作,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将瓯柑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瓯柑保护发展专项规划,负责瓯柑种质资源保护、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种植基地建设、瓯柑产业发展的监督指导以及瓯柑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瓯柑种植区域农用地用途管制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瓯柑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瓯柑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瓯柑产业融合发展等工作。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瓯柑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 鼓励瓯柑生产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加强瓯柑行业自律管理,为瓯柑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种植区与种质资源保护
第七条 本市在三垟湿地瓯柑传统优势产区划定瓯柑核心保护区(以下简称核心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商核心保护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核心保护区所在地管理机构)、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核心保护区范围需要调整的,由核心保护区所在地管理机构会商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种植条件适宜、果实品质优良、种植面积较大等要求,听取瓯柑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种植企业(户)的意见,依法提出瓯柑重点保护区(以下简称重点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保护区范围需要调整的,应当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重点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应当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明确四至范围、责任主体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调整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范围的,应当及时变更保护标志相关内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十条 本市对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行长期保护,保持瓯柑种植规模和种植条件稳定。瓯柑种植生产所需要的设施用地,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核心保护区内,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需要外,不得改变瓯柑种植功能。
重点保护区内,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外,不得改变瓯柑种植功能。
第十一条 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情形改变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瓯柑种植功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减少的瓯柑种植面积和具体位置书面告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因前款规定的情形导致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瓯柑种植面积减少的,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面积不减、种植条件不降的要求及时补足。
第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砍伐、损毁正常生长、结果的瓯柑植株的;
(二)闲置、荒芜瓯柑用地或者改种其他农作物、林木的;
(三)建坟、露天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养殖,破坏种植条件的;
(四)倾倒、堆放和处置固体废弃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瓯柑种质资源普查和收集工作,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开放。
瓯柑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核心保护区所在地管理机构在核心保护区内组织建设瓯柑种质资源圃。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地组织建设瓯柑种质资源圃。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瓯柑种质资源圃。
瓯柑种质资源圃建设规范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以及个人开展瓯柑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利用等科学研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选育优良单株和品种。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瓯柑品种登记的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开展瓯柑品种登记。
第三章 种苗与种植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生产经营瓯柑种苗应当依法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依法从事瓯柑种苗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领取瓯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以及专业人员等条件。
瓯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瓯柑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真实、完整保存瓯柑种苗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录或者凭证,建立瓯柑种苗生产经营档案。
瓯柑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第十八条 市、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瓯柑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依法推动瓯柑良种繁育基地建设。
取得瓯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备一定规模的种苗产出能力的,瓯柑种苗生产经营者可以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瓯柑良种繁育基地的认定申请,经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审查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瓯柑良种繁育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届满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市、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优质瓯柑生产基地建设,促进瓯柑生产标准化、规模化。
优质瓯柑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瓯柑保护发展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科学的种植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
(三)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种植的瓯柑质量安全可追溯,近三年来无质量安全不良记录;
(四)已经形成规模种植,种植面积在三十亩以上,种植时间在五年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优质瓯柑生产基地认定有效期一般为五年,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瓯柑良种繁育基地、优质瓯柑生产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认定单位、建设主体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瓯柑种苗生产技术和瓯柑种植技术规范,推广绿色种苗生产和种植技术,促进瓯柑良种繁育和种植管理,提升瓯柑品质。
市、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土壤和水质监测;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建立完善快速检测站点,推广应用新型快速检测技术,对种植过程中的农业投入品使用以及采收前的瓯柑产品进行风险监测。
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绿色防控、联防联控的原则,建立健全柑橘黄龙病等病虫疫情防控机制,推行种植无病种苗、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清除病株的防控措施。
市、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植物检疫措施,实施柑橘木虱统防统治,组织开展柑橘黄龙病调查和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柑橘黄龙病防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开展瓯柑黄龙病普查并督促瓯柑生产者清除病株。
瓯柑生产者应当履行主体防控责任,落实无病种苗种植和木虱防控措施,及时清除黄龙病病株,依法做好黄龙病病株无害化处理工作;瓯柑生产者逾期未清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清除病株。
第四章 产业促进与文化传承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瓯柑产业基础研究投入,支持种质资源保护与新品种选育、科研平台共建、关键技术攻关以及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加强科技创新合作,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技术研发,开展功能性内含物质提取和高值化衍生产品开发,延长瓯柑产业链,增加瓯柑行业附加值。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瓯柑产品加工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支持瓯柑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经营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瓯柑产品的宣传、推介,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展示展销活动,组织瓯柑生产经营者参加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活动,推荐瓯柑申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提升瓯柑产品知名度,拓展市场渠道。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动瓯柑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观光、历史文化等融合发展,组织开展特色文旅活动,打造旅游品牌,提升瓯柑产业综合效益。
鼓励瓯柑生产经营者加强与旅游企业合作,开发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支持个性化定制。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瓯柑品牌培育、保护、运用机制,推动公共区域品牌建设。
鼓励和支持瓯海区现辖行政区域内的瓯柑生产者申请、使用瓯柑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
鼓励和支持瓯柑生产经营者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认证,加强品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区瓯柑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品牌建设、经营主体培育、设施建设等,提升瓯柑生产能力和瓯柑品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主管部门,推动土地利用方式优化,拓展瓯柑可种植区域。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运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赋能瓯柑产业发展。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将瓯柑纳入省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目录,指导瓯柑生产经营者依法落实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现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瓯柑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推动建立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瓯柑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瓯柑产业项目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瓯柑相关保险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瓯柑保护发展人才的培育,在参加职称评定、工匠选拔上给予鼓励、支持。对瓯柑保护和发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以瓯柑为主题的文化活动,挖掘、整理瓯柑文化资源,加强对瓯柑文化遗产、传统加工工艺的保护和传承。
鼓励和支持开展瓯柑文化研究,建设瓯柑文化展示场馆、瓯柑综合服务机构,展示瓯柑产品和瓯柑历史文化。
鼓励和支持瓯柑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和支持开展瓯柑相关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建设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开展与瓯柑保护相关的教学、研学等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擅自砍伐、损毁瓯柑植株或者闲置、荒芜瓯柑用地或者改种其他农作物、林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有建坟、挖砂、取土、挖塘养殖行为,破坏园地种植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被毁坏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瓯柑生产者未落实木虱防控措施,及时清除黄龙病病株,做好黄龙病病株无害化处理工作,引起柑橘黄龙病疫情扩散,情节严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