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温州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定(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期:2026-07-24 信息来源:市人大 作者:网站信息员

(2026年6月12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和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温州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定于6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一审。此次立法时间紧迫,为确保立法工作质量,专委会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了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立法调研、立法评估等活动,在相关座谈会上提出了意见建议并被采纳吸收。5、6月份白洪楞副主任率队赴永嘉、泰顺等地调研并听取意见建议。6月3日,专委会收到市政府提请审议《温州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定(草案)》的议案,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就《规定(草案)》征集意见建议。6月12日,农村和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专委会认为,温州古树名木资源丰富,目前存活16437株,随着古树名木保护的社会意识不断浓厚、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各界对提前将古树后备资源纳入保护的呼声也愈加强烈。2025年1月3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从国家制度层面对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公布、日常养护管理、合理利用、文化传承等进行规范,为古树名木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与此同时,对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尚缺乏针对性的有效依据,近年来我市一些树龄超50年但不足100年的毁树案件,相应处罚缺乏专项法规支撑。因此,通过制定温州地方性法规,推动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对于进一步搭建古树增长梯队、提高未来古树数量、夯实温州生态底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专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规定(草案)》,总结了我市近年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的工作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提出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和现实意义的规定,制度设计比较合理,《规定(草案)》已具备审议条件,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对《规定(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进一步明晰古树后备资源的法定定义

《规定(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和《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条冲突,建议删去此条内容。建议不要区分城市内和城市外。综合考虑树龄、保护价值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古树后备资源的法定定义,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二、进一步科学化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原则

《规定(草案)》第四条“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议调整为“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分类、动态调整、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古树后备资源调查认定的程序

《规定(草案)》第八条“拟列入古树后备资源名录的认定结果,征求相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树木所有权人意见后,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拟列入古树后备资源名录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但对于认定结果存在否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等情况,没有细化相关工作程序,管理机制尚未闭环。

此外,专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规定(草案)》个别条款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一并作研究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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