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期:2026-07-24 信息来源:市人大 作者:网站信息员

温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张胜海

(2026年6月25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今年4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我市地方性法规开展全面集中清理。本次清理,着重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及时修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提高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切实维护法治统一,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实施;同时,也有必要对相关领域出现的新需求新矛盾予以立法回应,推动法规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二、修改的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法工委提出《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方案,5月以来发送市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征询意见。同时,法工委还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永嘉县人大常委会、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工委对修改方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并经5月22日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为明确法规的适用依据,建议作如下修改:

1.因生态生态环境法典已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单行法律纳入,建议将《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第一条的相关立法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因楠溪江保护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均设置了不少规范要求,建议在《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增加规定: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湿地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森林保护、水资源利用管理、渔业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为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建议作如下修改:

1.根据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一是建议修改《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九条,更加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是建议修改《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衔接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原则和方式;三是建议修改《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对保护、开发、利用楠溪江生态环境资源的制度红线作出衔接性规定;四是建议修改《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修正滩林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五是建议修改《温州市生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将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保存时限与生态环境法典统一规定为五年;六是建议删去《温州市生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对有关生态环境服务信用机制建设和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法典已有具体规定;七是建议修改《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匹配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规定;八是建议删去《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法典已有具体规定。

2.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建议修改《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的法律责任,使该法律责任与渔业法关于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规定相匹配。  

3.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规定,建议修改《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增加例外情形以衔接省级层面的立法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已有规范,建议删去《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

(三)为适应新情况新需要,建议作如下修改:

1.因近年来在楠溪江水域、滩林驾驶机动车,在楠溪江重点生态保护地带组织露营和开展桨板、皮划艇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较为突出,建议相应修改《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对相关行为给予立法规制。

2.因政府层面已发布各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建议删去《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关于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实施的规定。

3.因《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先后发布实施,建议删去《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具体标准和方法的规定。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和《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修正草案)》、《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修正草案)》、《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请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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