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张胜海
(2025年12月25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推动业主自治、维护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022年12月,为解决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完成修订。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建设单位应当交存物业保修金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2025年11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成了新修改。因此,为落实全国人大审查意见,衔接上位法律法规,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对我市条例予以相应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过程
条例修改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今年年初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密切关注《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进程,衔接开展修法准备工作。经组织研究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对条例的实施意见,法工委提出了条例的修改方案,并将修改方案发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并经11月17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对《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的修改,建议对第二十七条有关业主委员会刻制公章的规定作相应修改。(修正草案第一条)
(二)为与新修改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保持一致且提高法规完备性,建议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变更情形下的备案要求。(修正草案第二条)
(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精神提出的工作要求,衔接新修改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删去有关物业保修金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三条)
(四)为使法规符合民法典有关紧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相应规定,并与实践相协调,建议对紧急情况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主体以及代修安排作出修改。(修正草案第四条)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并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修正草案主要着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解决与上位法不相符、与改革要求不衔接等硬伤问题,对物业管理活动中能够通过业主自治和适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解决的其他问题,暂不作修改。
以上说明和《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