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订草案)》修订情况的说明
温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张胜海
(2025年8月21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依据,随着涉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有关上位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有必要对我市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现对修订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背景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多次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战略高度,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出要求。
全国人大2022年3月修改的地方组织法、2023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分别对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衔接联动机制等作出新的规定。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2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要求和精神,抓紧制定完善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定。2024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并废止了其原先制定的相关规定。
现行的《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6年12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上位法律法规精神和规定,现阶段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及时修改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规定,补充完善法律法规新增加的内容,以更好适应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从而有效提升我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二、起草过程
今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就将“贯彻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改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不断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写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要点》。
法工委于今年3月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全面梳理近年来我市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实践新经验,深入研究备案审查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此基础上开展《办法》修订。在起草过程中,先后赴7个县(市、区)和有关市直单位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收集各方面对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需求和建议。在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多轮书面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专工委、各县(市、区)人大、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有关问题,加强与兄弟地市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并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凝聚各方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30条,不分章节,大致可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五条)。一是,明确制定修订草案的目的和依据。二是,明确修订草案的适用范围和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三是,明确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四是,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各专委和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的职责与分工。五是,明确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内容,具体列举了不符合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违反上位法规定等9项不适当情形。
(二)关于分则部分(第六条至第二十七条)。大致可再分为多种审查方式的具体要求、不适当情形处理、审查结果反馈和监督检查四部分。
第一,多种审查方式的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主动审查的备案范围、备案时限和备案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分送至相关专工委开展审查。二是,明确依申请审查的提出对象、接受登记的流程,规定审查建议程序不启动的4种情形。三是,明确向市人民政府、县级人大移送审查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明确专项审查启动的6种情形。五是,明确可以在发现重大或共性问题时启动联合审查。此外,对法工委和相关专工委的审查时限和审查方法作了规定。
第二,不适当情形处理。一是,明确审查过程中法工委和相关专工委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报告主任会议。二是,明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制定机关的沟通程序,规定法工委、相关专工委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应当与制定机关沟通,建议制定机关纠正;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督促制定机关纠正。三是,明确纠正的程序和形式,规定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书面处理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作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等决定。四是,对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瑕疵处理作了规定。
第三,审查结果反馈。一是,明确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处理结果。二是,对审查工作结束后,法工委向制定机关和依申请审查提起人反馈审查结果作了规定。
第四,监督检查。一是,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集中清理或者向制定机关提出集中清理的建议。二是,明确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报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三是,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公开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四是,明确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三)关于附则部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的相关专工委向省人大报备。此外,明确对县乡两级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指导。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