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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期:2026-06-26 信息来源:市人大 作者:网站信息员

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温州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定(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和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可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讯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二号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25009;电话:88961053;电子邮箱:******@163.com),也可以通过浙政钉或者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提交。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6年7月26日。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注支持。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

《温州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定》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弘扬瓯越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定定义】 本规定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经认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树木:

(一)城市内树龄50年以上不满100年,且不属于经济、生产、种植等特定用途林木的;

(二)城市外树龄50年以上不满100年,具有重要生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等价值的。

第四条【基本原则】 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主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古树后备资源属地原则将古树后备资源调查、认定、养护和抢救等保护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内和城市外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后备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劝阻损害古树后备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志愿服务、科普宣传等形式参与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八条【调查认定】 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古树名木普查组织开展古树后备资源调查,普查间隔期内可以适时开展补充调查。    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拟列入古树后备资源名录的树木开展鉴定,形成认定结果。

拟列入古树后备资源名录的认定结果,征求相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树木所有权人意见后,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拟列入古树后备资源名录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登记建档】 古树后备资源名录公布后,市、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则编号登记,建立古树后备资源电子信息数据库和图文档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后备资源单株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的原则划定保护范围,古树后备资源群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小于其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范围。

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一张图系统。

第十条【保护标志】 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后备资源设立保护标志,根据需求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应当标明编号、树种、树龄等基本信息和电子信息码。

第十一条【巡查制度】 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后备资源分类管理巡查制度,结合古树后备资源的分布区域、长势状况等确定巡查周期,建立巡查台账,若遇极端天气应加大巡查频率。过程中发现生长状况或环境异常的古树后备资源,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城市外古树后备资源巡查,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养护制度】 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后备资源日常养护制度,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后备资源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签订三方日常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要求、养护补助、奖惩措施等事项。

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重新签订日常养护协议。

第十三条【养护责任】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后备资源的日常养护,发现古树后备资源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对所涉古树后备资源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死亡处置】 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疑似死亡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查明死亡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已死亡的古树后备资源,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具有原地保留价值的,应当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工程移植】 古树后备资源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严格控制移植。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专家制定移植方案,按照方案移植。

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移植后的古树后备资源实施不少于2年成活期的跟踪监测。

第十六条【消除隐患】古树后备资源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及公众生命或者财产安全,县(市、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采取防护措施后仍然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擅自采伐、移植古树后备资源;

(二)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后备资源; 

(三)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四)向古树后备资源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六)在古树后备资源上刻划、架设线缆; 

(七)损毁、擅自移动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八)其他损害古树后备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损害树体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移植后2年内养护不当造成死亡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采伐、移植古树后备资源的,由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株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每株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一的,由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每株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每株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损害古树后备资源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 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后备资源受损害或者死亡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温州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

2025年4月,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启动全市古树后备资源调查认定和保护管理工作。2025年6月,温州市绿化与自然保护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温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行动方案》,进一步推动我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进程,夯实了立法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增强立法可行性。但由于目前古树后备资源在国家和浙江省层面缺乏上位法有力保障,我市古树后备资源实际工作制度支持和技术指导的力度不足,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尚在初期,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加强保护。2025年温州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立法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起草准备,《温州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条件已趋于成熟,于2026年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起草和审查过程

《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开展立法审查。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重点推进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古树后备资源实践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县(市、区)开展专题调研,两次书面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召开部门和咨询论证专家座谈会,广泛听取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古树后备资源养护单位代表、市人大代表及市政协委员的意见。期间共收集到意见建议144条。二是协调处理争议。针对立法审查中发现的重要分歧,加强与起草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充分汇总整理各方意见后,认真研究修改。目前各方已无原则性分歧。三是组织专题审议。5月15日,市政府李海洲副秘书长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农资工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收到意见建议19条。5月16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宁对协调会后修改的草案进行审阅。5月20日,市政府第11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定》,结合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形成当前草案。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二十一条,主要对定义和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调查认定、日常管理、法律责任等五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法定定义。《规定(草案)》开篇在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确立了此次立法目的和本规定适用范围。首次从法规层面明确温州市古树后备资源认定标准,《规定(草案)》第三条规定,古树后备资源是指经认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树木:1.城市内树龄50年以上不满100年,且不属于经济、生产、种植等特定用途林木的;2.城市外树龄50年以上不满100年,具有重要生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等价值的。通过设置筛选条件,提高立法可行性和保护针对性,进一步提升地方立法意义和立法特色,重点加大城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力度。

(二)明确职责架构。《规定(草案)》第四条至第七条系统搭建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保障、确定部门分工,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为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职。同时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后备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劝阻损害古树后备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三)明确认定流程。《规定(草案)》第八条至第十条系统确立资源调查认定全工作流程,分为调查认定、登记建档和保护标志设立等三方面,为基层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其中调查认定包括资源调查、鉴定、公示和公布等四项流程,登记建档流程提出单株古树后备资源及古树后备资源群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的原则划定保护范围,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一张图”系统。

(四)明确日常管理。《规定(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借鉴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明确分类巡查、日常养护、死亡处置、工程移植、消除隐患等五方面工作内容。针对社会关注较多的工程移植和消除隐患等问题,第十五条规定古树后备资源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严格控制其采伐和移植。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专家制定移植方案,按照方案移植。主管部门应当对移植后的古树后备资源实施不少于2年成活期的跟踪监测。第十六条规定古树后备资源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及公众生命或者财产安全,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可采取移植或采伐方式。

(五)明确法律责任。《规定(草案)》第十七条明确了八种损害古树后备资源的禁止行为,第十八条设置了法律责任转致条款,第十九条对本规定第十五、第十七条禁止行为作出对应罚则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市县两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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