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温州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已经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现将法规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可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讯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二号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25009;电话:88961070;电子邮箱:wzdflf@163.com),也可以通过浙政钉或者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提交。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4年9月30日。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注支持。 附件:1.温州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2.关于《温州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附件1 温州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素质提升 第三章 职业发展 第四章 社会生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青年成长环境,服务青年紧迫需求,维护青年发展权益,促进青年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青年发展相关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年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践行青年优先发展理念,遵循青年成长规律和发展特点,持续优化青年宜居宜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更好满足青年多样化、多层次发展需求,鼓励引导青年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发展战略,完善有利于青年发展的相关公共服务,推动形成多元化筹集和投入的青年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倡导动员社会各届关心、支持青年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年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建立健全青年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通报会商青年发展工作,协调处理相关重大问题。具体协调、督促职责由本级共青团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青年发展工作方式方法和服务应用场景,推进数字化多跨场景、系统集成等应用建设,提高服务青年发展的便利化、可及性和精准度。 第二章 素质提升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青年乐于学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通过接受教育、自主学习等方式加强自身科学文化知识积累,充实学识,增长才干,开阔视野,并有效应对问题。 第八条 共青团组织和有关单位应当立足青年发展需求、个性特征和兴趣所向,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彰显实践育人特色,采取沉浸式场景体验、元素化解析理论、区域化联学共建等青年喜闻乐见的参与形式,将线下互动和线上沟通有效结合,提升面向青年群体的思想政治引领能力和效果,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和文化观。 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年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领社会文明新风尚。 第九条 倡导青年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终身学习能力,养成终身学习习惯。 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等部门应当拓展全民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学习资源开放共享,以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继续教育机构为重要依托,鼓励企业、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完善终身教育学分等激励机制,为青年提供渠道畅通、方式灵活、资源丰富、学习便利的终身学习环境和条件。 鼓励和支持青年根据个人职业发展、兴趣爱好、素养提升需要,依托青年夜校、兴趣小组、青年社团等载体,自主参加文化知识、政策理论、法律常识、技术技艺、文艺表演、数字应用、人际交往、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学习。 第十条 鼓励青年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体育健身锻炼,提高睡眠质量,践行健康生活方式。 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时,在青年工作、生活以及休闲娱乐活动较集中的区域,可以适当增加设置适应青年特点的健身器材和场所,方便青年开展健身运动。 鼓励和支持青年体育社会组织发展。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青年群体性健身活动,动员引导青年参与体育赛事、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参与社区食堂、社区助餐点等建设、运营,在优先保障老年人助餐服务的同时,兼顾青年就餐需求,提供适合青年饮食习惯的餐饮服务。 园区等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配套建设统一就餐供餐场所、引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等方式,满足入驻企业和团队职工的安全健康、就近就便就餐需求。鼓励用人单位开办职工食堂,并可以根据条件向周边其他单位职工、居民开放。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有效衔接的心理健康服务机制,设立面向社会公众的二十四小时心理服务热线平台,加强对青年及其亲属的心理健康服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等加强青年心理健康问题研究和相关学科建设。鼓励心理咨询人员为青年学生、新就业和待就业青年等重点人群提供心理健康志愿服务。 学校、用人单位应当引导出现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青年学生和青年职工及时接受心理健康服务,关爱和帮扶学生、职工适时复学返工。 第三章 职业发展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产业创新,加快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做强高技术服务业,培育现代产业集群,升级打造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持续创造就业岗位、就业机会,吸纳青年就业创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和支持青年利用当地特色、优势资源,引入优质资源和先进业态、模式,因地制宜开展智慧农业、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数字乡村等创业创新。鼓励选用了解农村情况、擅长经营管理的青年专业人才和团队参与乡村运营,带动群众就近创业就业,推动农民农村共富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青年根据自身能力自主创业。开展青年创业相关培训、指导,举办青年创业赛事,培育扶持创业项目,打造青年创业市集品牌。加大政府产业基金对青年创业实体的支持力度,带动社会资本扶持青年创业。发挥创业担保贷款等金融扶持效能。 推动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建设,为青年创业创新提供平台空间。 政府投资建设的孵化载体应当提供公共技术、信息查询、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咨询、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和产业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产业孵化等服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青年提供并落实优惠政策。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孵化载体建设,降低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并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的青年群体就业创业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政府设立的基层就业综合服务平台,为青年提供求职招聘、零工服务、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扶持、技能培训、就业援助、劳动维权等集成式、便利化公共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为青年提供就业或者劳务中介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监督。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应当对学生开展就业创业指导辅导,组织劳动权益保障、财会税务等就业创业相关知识培训。 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对接本市产业发展以及用工需求,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深化产教融合,引导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合理开发青年见习岗位。 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加大对新就业形态青年的支持力度,强化新就业形态青年服务工作协同,清理取消对新就业形态的不合理限制。 通过创新职业培训方式、引导参加社会保险、优化政策咨询服务、完善城乡综合服务网点等措施,为新就业形态青年提供保障和服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本单位现有条件为新就业形态青年停车、充电、饮水、如厕、休息等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青年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参与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本市人才计划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培养。 用人单位应当发挥人才培养主体作用,建立梯次人才培养制度,采取结对帮扶、培训进修、轮岗轮转、交流锻炼等方式提升职工素质和能力,优先选拔、任用优秀青年职工,促进青年人才持续成长。 第四章 社会生活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生育、养育、教育、养老等政策,因地制宜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减轻青年赡养长辈、生养子女负担。 引导青年树立健康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培育家庭文明风尚,传承优良家教家风。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完善青年住房保障和服务工作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保障作用,采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租房补贴、配售配租人才住房等方式,合理兼顾长期居住、短期租住等不同需求,并公开优惠政策、房源等信息。 推动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机制,采取新建改建、配套建设以及购买、长期租赁存量用房等方式,增加房源数量,拓展房源类型,改善房源布局。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利用经济型酒店、闲置社会房源等设立青年驿站,为在本市求职、就业青年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短期住宿保障。 在青年工作、生活集聚的区域合理规划、建设中小户型为主的居住小区、青年公寓。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建设职工宿舍。 第二十条 共青团委员会会同民政、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适龄青年婚恋提供公益性服务和指导。开展婚恋服务,应当尊重青年恋爱婚姻追求及其意愿,适应青年交友、择偶、婚姻的多样化需求,注重诚实守信并保护个人隐私。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兴趣培养、公益服务、集体交友等活动,为青年群体提供更多的社会交往渠道。 倡导简约适度婚俗礼仪,培育文明向上婚俗文化,弘扬文明节俭的婚事新风尚。 第二十一条 鼓励义务教育学校、社区、用人单位等根据青年家长需求,在放学后和假期提供未成年人看护、素质提升、兴趣拓展等服务,缓解青年家长照护子女的压力。 第二十二条 宣传、文化、教育行政等部门和文联、共青团组织根据青年文化需求,通过拓展创新场所场景、举办青年艺术周、打造青年网络新媒体产品展播平台等方式,加强面向青年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推动青年文化交流,丰富青年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将瓯越传统文化、浙南红色文化、温州人创业精神等融入文学艺术作品、文化创意产品创作和城乡文化景观、文化休闲场景、社区文化空间建设,满足青年城市漫步、休闲娱乐需求,提升青年的文化认同。 鼓励和支持青年参与文化街区、文化场景、艺术场馆、特色书店、演艺场所等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突出青年特色,精准定位受众,注重差异发展,探索创新多元化新业态新场景。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青年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机制。制定涉及青年权益的公共政策,应当听取和吸纳青年组织、青年代表以及青年事务研究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建议。 鼓励青年积极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民主议事、听证、评议等民主实践活动。加强对青年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培训指导,定期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商讨论活动。鼓励优秀青年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市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加强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在基层治理、应急救援、支教助学、大型赛会等领域,构建青年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网络,建设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库,提升青年志愿服务专业化程度。 引导青年志愿服务组织依托数字化管理平台,做好青年志愿者登记注册、青年志愿活动发布、青年志愿服务时长录入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市借助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世界温州人大会等平台,以及在外商会、青年组织等,促进市内外、境内外青年群体互访交流。 鼓励和支持本市在外青年返乡就业创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文化交流活动,并为在外青年返乡投资创业、招聘应聘、活动交流等提供政策推送、意向对接、项目推介、要素保障等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温州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青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最活跃的社会力量。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我国首部全面促进青年发展的国家专项规划《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我市是全国首批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试点,迫切需要以更大力度解决青年学习、工作和生活压力增大,就业、住房等需求难以有效满足,心理健康问题凸显,婚恋生育意愿走低,幸福感、获得感难以提升等问题。 《温州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的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由团市委起草,市司法局开展立法审查。期间,向县(市、区)、市级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邀请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青年代表专场交流恳谈,广泛听取意见并组织多轮法规草案修改。黄阳栩副市长专题研究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提出明确指导意见。7月8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再次召集专题协调。7月9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 二、主要意义和亮点 《条例》的制定将以立法促进青年全面发展。一是在全国先行探路。目前,国家和地方层面青年综合立法领域仍是空白,温州出台《条例》,将为全国青年领域立法作出积极贡献。二是释放重视青年强烈信号。在温州冲刺千万人口城市过程中,出台《条例》将传递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青年、支持青年、关爱青年的强烈信号。三是切实解决青年急难愁盼问题。在青年特别关注的就业、创业、住房、健康、婚恋、育儿等方面都予以了法条支持。四是实现从政策举措到法律规范的跨越。顺应温州强城争先需要,将我市青年发展工作经验和举措凝练入法,通过法治方式服务青年成长发展中的迫切需求,推动温州成为青年近悦远来向往之地。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5章26条,重点聚焦青年的素质提升、职业发展和社会角色,提炼固化既有成熟经验,推动问题短板破难补强。 (一)明确青年发展工作机制。青年发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践行青年优先发展理念,遵循青年成长发展规律特点,持续优化政策环境、社会环境,更好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发展需求,鼓励引导青年发挥积极作用。明确政府、镇(街)和有关单位职责,将青年发展纳入城市发展战略,完善有利于青年发展相关公共服务,推动形成多元化筹集和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倡导动员社会各届关心支持青年发展。建立健全青年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依托数字化支撑,提高服务青年发展的便利化、可及性和精准度。(第3至6条) (二)引导青年加强素质提升。鼓励和支持青年加强自身科学文化知识学习积累。立足青年发展需求、个性特征和兴趣所向,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彰显实践育人特色,采取青年喜闻乐见的参与形式,线下线上有效结合,提升面向青年群体的思想政治引领能力和效果。倡导终身学习,提供、优化青年终身学习环境和条件。提升青年身体健康素质。完善心理健康服务机制,加强对青年及其亲属的心理健康服务,关爱帮扶重点青年群体。(第7至12条) (三)保障青年实现职业发展。推进产业创新,加快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落实乡村振兴,持续创造就业岗位、就业机会,吸纳青年就业创业。鼓励和支持青年根据自身能力自主创业。推动孵化载体建设,为青年创业创新提供平台空间和政策优惠。制定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的青年群体就业创业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府设立的基层就业综合服务平台以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服务青年就业创业的积极作用,并规范服务行为。推动产学适配、产教融合,引导院校毕业生留温就业创业。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支持、帮扶新就业形态青年群体。加强青年人才培养,促进青年职工持续成长。(第13至17条) (四)支持青年承担社会角色。统筹制定生育、养育、教育、养老等政策,减轻青年赡养长辈、生养子女负担。因地制宜完善青年住房保障和服务工作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保障作用,采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租房补贴、配售配租人才住房等方式,合理兼顾和努力满足青年群体长期居住、短期租住等不同需求。为适龄青年婚恋提供公益性服务和指导,尊重青年恋爱婚姻追求及其意愿,适应青年交友、择偶、婚姻的多样化需求,注重诚实守信并保护个人隐私。鼓励组织健康向上的青年交友等活动。倡导文明节俭婚事新风尚。鼓励提供未成年人课后、假期看护指导服务,缓解青年家长照护子女的压力。加强面向青年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鼓励支持青年主动参与,丰富青年精神文化生活。支持青年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等民主实践活动。开展青年志愿服务。促进市内外、境内外青年群体互访交流。(第18至25条)
来源:市人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