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期: | 2024-11-07 | 信息来源: | 市人大 | 作者: |
温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张胜海
(2024年10月24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立法程序规定,法制委员会于今天下午召开了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1.建议在第六条中增加“自然和文化资源利用”,作为编制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因素之一。
2.建议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或者教育设施所属的其他部门”,也作为编制教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主体。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此外,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也作了认真研究,有的在立法过程中已经充分研究平衡,有的属于贯彻实施问题将在会后转送有关单位,综合考虑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建议不作修改或者不在本条例中作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修改情况,现已形成《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