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张胜海
(2024年10月24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6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人大代表、地方立法专家征求意见,通过省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应用场景征求代表联络站意见,并在温州人大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听取市有关部门、学校、人大代表对草案的意见建议,赴龙湾、永嘉、文成、平阳等地实地调研,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征询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教科文卫委的初审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9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9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研究,同意报送市委。10月21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讨论,原则同意送审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教科文卫委、有关部门、有的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在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学校和幼儿园周边公共汽车站点布局、闲置教育设施处置工作的职责,增加法规的可操作性。为此,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增加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由教育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商确定相关编制要求;明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相关建设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二是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公共汽车站点布局予以保障的部门中增加公安部门,删去城市管理部门。三是在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财政、教育等部门共同做好处置闲置教育设施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二、关于规划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地方、有关部门提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及修改、农村和产业园区的人口分布及其变化趋势与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衔接等内容应予以规定、完善,增加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际意义。为此,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五条增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等”作为编制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同时增加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的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程序;在草案第十一条增加“经修改必要性评估”,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修改程序。二是在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中增加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内容。三是参考省、市相关文件,结合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加合理调整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相对集中的重大产业园区的教育设施布局内容。四是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在草案第十二条增加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应当落实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中相关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规定,同时补充、完善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涉及预留或者调整教育设施规划用地的争议处理程序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关于建设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地方提出,建设要求征集平台和体现载体以及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移交时间规定等方面宜予优化。法制委员会采纳上述意见,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优化规范内容,删去草案第十六条中“通过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征集”、“移交时间”的内容。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删去草案第十六条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应当载明经批准的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建设要求”等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并结合上位法相关规定修改本条其他内容。三是协调条款关系,草案第十七条已规定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移交时间由建设单位与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故删去草案第十八条“三个月内”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四、关于保障监督。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采取增加班额等措施统筹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草案第二十五条规范涉教育设施的房地产广告行为。教科文卫委、有关人士提出增加班额、房地产广告内容与本条例关联度不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上述意见,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增加班额”和草案第二十五条内容,提高法规内容精准度。(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五、其他修改情况
1.进一步优化教育设施的定义表述,参考相关规定,用“普通中小学”的表述代替草案中“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修改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同时明确“中小学生实践学校”表述,使法规表述更准确、简洁。(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2.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修改完善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程序,删去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中“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3.根据教科文卫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修改草案第十四条内容并调整至第四章保障监督,增强法规内容的逻辑性。(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多次修改,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