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建环保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制定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期: | 2024-11-07 | 信息来源: | 市人大 | 作者: |
(2024年10月24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研究决定,将李雪品等12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温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交付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环保委)审议,由城建环保委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议案主要内容
议案提出,历史文化遗产是祖辈留下的宝贵财富,温州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是国务院认定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分布广泛。而由于管理标准和重视程度等方面不一致,各地历史建筑的维护现状存在较大差异,亟需从立法层面制定切合本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挑战。这也是我市高水平推进千年斗城建设,擦亮千年古港名片的有力举措,对于完善我市立法体系,有效保护利用历史建筑,提升城市品质和彰显文化特色具有重要意义。议案围绕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本草案。
二、议案办理情况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议案审议工作。6月以来,先后赴瓯海区、泰顺县、龙湾区等地开展调研,实地查看了国安寺千佛塔、永昌堡、寺前街、泗溪廊桥等历史建筑管理保护情况,并对议案进行了初步审议。9月4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牵头召开专题座谈会,与提出议案的领衔市人大代表李雪品开展面商交流,积极推进议案的办理工作。会上,市住建局就议案内容提出研究意见,并对法规筹备进展作了情况报告。报告指出,《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三名”条例)前期立法调研工作于2022年10月启动,并已去年形成草案初稿。历史建筑保护作为“三名”保护中的重要部分,条例对其名录认定、保护责任、修缮资金、异地保护等方面提出的管控要求,基本涵盖了议案内容,可为未来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依据。10月17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办理工作,审议提出办理意见建议。
三、审议意见建议
城建环保委审议认为,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做好保护传承工作责任重大。温州作为具有2215年建城史的历史文化名城,共拥有各级文保单位950个,其中省保数量为130处,位居全省第二。尽管我市在2015年出台了《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从行政法规层面为保护与利用明确了责任,但面对数量逐年增长的文保单位,当前的行政法规已难以满足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需求。同时,上位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条款中,对名录动态调整、保护管理职责、历史建筑分类管控、修缮干预程度等方面未有明确标准,需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通过地方立法推动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走深走实,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为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要坚持效果导向和需求导向,将温州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地方特色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方面的内容更多地体现在条例中。注重发挥地方立法细化、补充、完善的重要功能,助力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为焕发历史城区和老建筑新生机筑牢法治屏障。
(二)市政府要梳理汇总《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开展立法调研,依照有关程序做好立法前期工作。
(三)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纳入2025年立法预备项目,适时启动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