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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字体:[ ]     发布日期:2021-07-02

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

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已经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现将法规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7月23日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反馈给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信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2号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25009;传真:88961071;邮箱:wzdflf@163.com)。

     附件:1.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

 2.关于《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附件1

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全民阅读设施

第三章阅读推广服务

第四章阅读保障和激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民阅读服务工作,保障公民阅读权利,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三条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保障重点、优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全民阅读公共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全民阅读服务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建立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设立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开展相关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村(居)民需求开展群众性阅读活动,协助做好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社科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二章全民阅读设施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全民阅读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提供阅读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九条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由本级公共图书馆作为管理单位;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等设立的全民阅读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单位;

(三)城市书房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采取订立合同方式确定管理单位。

前款所列以外的全民阅读设施,由其设立主体作为管理单位;全民阅读设施无法明确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条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承担下列阅读设施使用和管理职责:

(一)建立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确定管理责任人;

(二)公示管理单位和场馆型全民阅读设施的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阅读服务基本信息;

(三)开展与全民阅读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阅读服务;

(四)全民阅读设施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本市依托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立以市级公共图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场馆为分馆,城市书房为特色分馆,农家书屋、村(社区)图书室为基层服务点,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为补充的公共图书馆体系。

市、县(市、区)两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分馆、特色分馆和基层服务点文献资源管理、阅读推广服务等业务的指导。

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各分馆、特色分馆和基层服务点提供文献资源采购、编目和配送等服务,实现图书文献统一流通、统一检索和通借通还。

第十二条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建设具备自助式服务、24小时场馆开放条件的城市书房,提供便利化、高品质公共阅读服务。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城市书房计划建设数量,征集建设地点或者区域意向。城市书房的选址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书房建设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立农家书屋、公共图书室等全民阅读设施。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体育、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下列场所组织设立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终端或者其他阅读设施,提供便利可及的全民阅读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一)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二)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展览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业主委员会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设立服务本单位职工、业主的内部阅读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向公众开放。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图书借阅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推进全民阅读设施数字化及其网络建设,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等现代传播技术,提供数字阅读服务,推广运用数字图书馆、手机图书馆、电子阅报屏等数字阅读设施。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市级公共图书馆应当会同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建设数字文献资源共享平台,免费提供远程查询、文献阅读等数字阅读服务。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通过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特色阅读品牌培育、乡村文化振兴等途径,扶持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和发展。

鼓励实体书店、特色书报亭等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探索创新阅读服务理念和经营发展模式融合,提供特色化公益性阅读服务。

第三章阅读推广服务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优秀读物推荐、阅读能力辅导、读书交流分享、图书展览和共享等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培育、推广“书香社会阅读温州”等阅读文化品牌。

鼓励从事阅读推广服务的组织和阅读推广人为幼儿园、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军营等,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每年第二季度为温州全民阅读季。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发布包括数字出版物在内的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和文联、社科联等单位,建立本地优秀出版物创作扶持机制,鼓励和支持反映瓯越文化、温州人精神、浙南红色文化以及其他本地地域文化特色的出版物整理、创作和出版。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农村地区阅读促进工作,保障城乡全民阅读服务均等化。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完善农家书屋、村(社区)图书室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在地处偏远、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以及乡村学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采用流动图书车、现代物流、数字阅读服务等方式提供阅读服务,保障基本阅读需求。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共青团、妇联以及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建立校园、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学生阅读指导工作机制,培养学生的阅读习惯,提升阅读兴趣和阅读能力。

幼儿园、学校应当建立图书馆(室)等阅读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园阅读活动,推进书香校园建设。

倡导家庭阅读、亲子阅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阅读示范和指导,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阅读习惯。教育等主管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未成年人阅读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城市流动儿童等重点儿童的基本阅读需求,提供必要的阅读资源。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当地全民阅读服务保障范围。

市、县(市、区)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留守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或者城市流动儿童占比较高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采取阅读经费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符合其特点和需求的阅读资源及设施,开展老年人阅读辅导和交流分享等活动。

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等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阅读服务或者阅读便利。

第二十四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向视听障碍人士提供特殊阅读资源、设施与服务。全民阅读设施设立主体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障人士提供便利服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阅读服务或者阅读便利。

第二十五条看守所、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阅读资源,开展普法宣传、道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阅读活动。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志愿服务。

倡导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育、文化、科技等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加入阅读推广人队伍,参与专业阅读辅导等阅读推广活动。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阅读推广人信息库,并为阅读推广人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从事阅读推广服务的组织,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全民阅读服务。

第二十七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设立阅读设施、捐赠出版物、资助活动项目、提供场所设施等方式,参与提供全民阅读服务。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对捐赠出版物的行为依法加强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阅读服务活动。

第四章阅读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可以综合考虑优质公共阅读服务供给引导、本地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全民阅读促进活动给予资金补助:

(一)建设、维护和管理村(社区)全民阅读设施的;

(二)非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图书室等阅读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的;

(三)实体书店、特色书报亭等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

(四)从事阅读推广服务的组织、阅读推广人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

(五)整理、创作、出版盲文出版物、大字体出版物、有声出版物等特殊阅读资源以及反映本地地域文化特色的出版物的;

(六)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益性全民阅读促进活动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活动资金补助使用过程、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民阅读调查评估制度,每年开展全民阅读状况和社会效果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以及阅读指数,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全民阅读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效应。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使用和管理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公民阅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之一。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首次将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写入全会《决定》。2014年以来,“倡导全民阅读”连续八年被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中宣部《关于促进全民阅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法治化建设。近年来,我市从体制机制、活动、阵地、平台四方面入手,系统构建全民阅读网络体系,不断擦亮“书香社会阅读温州”等品牌,多项全民阅读核心指数领跑全省、领先全国,获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伟俊多次批示肯定。但也存在不少困难与短板,如公共阅读资源和阅读服务供给不足,重点群体阅读需求及权益保障机制尚未形成,全民阅读设施闲置及失管现象并不鲜见,城市与农村的阅读服务仍不充分不均衡等。因此,制定《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既是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贯彻落实中央及我省重要部署要求,以立法保障推动温州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也是事关民生福祉、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举措。

二、起草过程

《条例》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起草,市司法局进行立法审查。512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作了审议并予通过。一是组织深入调研。起草阶段专题调研了基层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现场考察20余家城市书房、农家书屋、公共图书馆和实体书店等阅读场所。召开立法座谈会。在市政府网站就草案文本公开征求意见。二是学习借鉴经验。精准研究上位法、党中央和国家相关文件的政策内容、原则精神。收集整理14个省市的全民阅读促进立法例以及我市历年相关文件材料。赴宁波市学习考察全民阅读促进立法及实践经验。三是专班起草文本。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委托温州大学法学院具体起草,并对法规草案文本反复修改。四是强化立法审查。起草单位与市司法、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密切配合,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提前介入。市司法局就《条例》草案送审稿时开展立法审查,期间,再次组织实地调研、立法座谈、网上意见公开征求,广泛听取属地政府、职能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委员、基层群众代表以及教育、出版等行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多次组织集中修改426日,市政府项光夫副秘书长召集相关单位专题研究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六章3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分工协调机制。规定市县政府、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职责分工与协同,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承担主管责任。设立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和推动本级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第四条至第七条)

(二)规范阅读设施管理。明确全民阅读设施概念定义,分类规定全民阅读设施的管理单位,完善补全了上位法管理空白,同时明确其使用和管理职责。厘清现有阅读设施法律性质,将城市书房、农家书屋、村(社区)基层阅读场所以及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也纳入我市公共图书馆体系,为实现文献资源、阅读推广等统一管理提供规范基础。突出城市书房这一温州阅读品牌,明确相关条件及服务定位,完善选址的公众参与机制。适应阅读方式发展,推进全民阅读设施数字化及其网络建设、数字阅读资源共建共享。扶持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发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

(三)开展阅读推广服务。明确优秀读物推荐、阅读能力辅导、读书交流分享、图书展览和共享等阅读推广活动具体形式,培育、推广阅读文化品牌。鼓励从事阅读推广服务的组织和阅读推广人,提供专业化的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将每年第二季度设为温州全民阅读季。建立优质阅读内容供给和引导机制,其中明确鼓励和支持反映瓯越文化、温州人精神、浙南红色文化以及其他本地地域文化特色的出版物整理、创作和出版,这是首次就弘扬传承温州地域文化予以立法保障和激励。统筹推进农村地区阅读促进工作,保障城乡全民阅读服务均等化。加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重点儿童)、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的阅读服务,明确相应阅读服务的责任主体、主要方式和保障目标等。规定看守所、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阅读资源,开展普法宣传、道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阅读活动。鼓励、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志愿服务,倡导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育、文化、科技等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加入阅读推广人队伍。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全民阅读服务;政府及其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阅读服务活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

(四)完善阅读保障激励。列明市县两级政府可予资金补助的六类全民阅读促进活动,并规定加强使用效益监督和评估。建立全民阅读调查评估制度,每年开展全民阅读状况和社会效果调查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全民阅读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激励机制,依法表彰和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五)弥补履职管理盲区。对于个别由社会力量建设、主管部门暂不明确的全民阅读设施,规定了管理兜底条款,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由文化综合执法单位执法,避免执法留有盲区。(第三十二条)

来源: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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