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在温州市人大门户网站(www.wzrd.gov.cn)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反馈给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二号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25009;传真:88961070;)。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生产生活所利用的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第三条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旅游、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国家气候标志评价,推动当地气候资源生态保护和优势利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联动以及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负责共享气象信息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依法发布、交换和提供气象信息资料。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等时发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气象主管机构: (一)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可能涉及开展气象探测的。 第八条 鼓励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 每年3月23日世界气象日所在周为气候资源宣传周。 第九条 鼓励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科学技术研究,提倡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科研能力。 支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产品研发、信息服务和应用示范,推动产业化发展。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阳辐射、风、热量、降水、负氧离子、温室气体等的监测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气候资源监测活动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鼓励从事气象探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向探测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气象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及评估。 气候资源调查包括区域气候资源普查以及农业、旅游等气候资源专项调查。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气候资源区划工作。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应当利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通风廊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通风廊道规划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城市热岛效应评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电力、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热岛效应评估结果,有效应对热岛效应。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公布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建设项目目录。 推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并逐步纳入区域评估,可行性论证成果供本区域内规划、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免费使用。除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外,单个规划、建设项目符合所在地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成果适用条件的,不再单独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利用当地农业气候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推广规模化引种、扩种以及调整种植制度前,应当会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气候适宜性评估。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鼓励、引导合理利用天气景观、气候环境、人文气象等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旅游、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气候旅游指引、气候康养指数等信息,引导社会公众开展康养休闲旅游。 第二十条【太阳能、风能资源利用】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统筹规划并鼓励支持太阳能、风能的合理利用。引导科学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场,稳妥推进海上风力发电等风能利用项目。 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光伏发电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蓄水、森林防火、生态修复、防灾减灾等需要,按照规定配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设施装备,加强作业地点建设,提高云水资源利用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气候风险区划工作。气候风险区划成果应当包含当地台风、暴雨、低温、高温、雷电、大风、干旱等气象灾害的发生频率、时空分布规律和风险等级等内容。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适时修编暴雨强度公式。 负有市政、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气候风险区划成果、暴雨强度公式等,增强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防御气候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公开发布当地上一年度的气候公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气候公报的编制和发布。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对气象保险的政策保障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指标研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保险组织参与配合。 鼓励、支持保险组织开发巨灾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气象保险相关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 (二)汇交虚假气象探测资料的; (三)应当汇交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不齐全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气候资源监测,是指利用气象仪器仪表等观测设施、设备对气候资源相关的气象要素和现象等进行系统观察、测量和推算的活动。 (二)气候资源区划,是指按照相关特征差异程度,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气候资源,依据特定指标参数划分若干等级区域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气候资源是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既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相联,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温州属于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呈现“温度适中,热量丰富;雨水充沛,空气湿润;四季分明,季风显著;气候多样,灾害频繁”的区域气候特点,气候资源丰富(如风能资源在省内仅次于舟山市,云水资源可利用率高),气候条件禀赋高。此外,我市优越的气候资源也造就了宜居宜游的气候环境,2019年成功入选“中国气候宜居城市”。但是我市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对气候资源因素考虑不足;气候资源潜力挖掘和成果应用不够;气候资源规模开发、综合利用的科学性不强;社会公众对于气候资源作为公共产品的获得感不佳;气象探测资料汇交不全等方面。 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念提出15周年,因地制宜践行上述理念,在抓好气候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制定《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地方性法规来强化温州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将温州独特气候资源优势转化为区域竞争优势,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这既是生态保护的立法,也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立法,有其现实的迫切要求和积极的引领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7年,气候资源保护利用立法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2018-2019年,市气象局针对立法必要性、先进经验及主要探索等先后赴江西省和我省宁波、丽水等地调研。2020年1月,市气象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立法起草工作小组,聘请省市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工作小组对国内气候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开展系统研究,反复探讨气候资源保护利用有关问题,组织赴乐清、苍南等地实地调研,多次召开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并向省气象局作专题汇报。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后,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意见。工作小组根据反馈意见建议,进一步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经市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后报送立法审查。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农资工委、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条例起草工作,参与相关前期调研、座谈交流等活动。 市司法局就条例(草案送审稿)及时落实审查工作。重点针对管理体制,气候资源调查与区划及其成果利用、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保护性措施和科学合理利用各类气候资源等问题,开展立法调研,组织专家论证,还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派员参与指导。2020年5月18日至6月17日,将条例(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向县(市、区)、市有关单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召集市有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利用立法座谈。牵头会同市气象局以及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进行多轮集中改稿,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草案(提请审议稿)。7月24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27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管理体制 鉴于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专业性、综合性很强,明确了“市县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同”的管理体制。一是强化政府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4条)。注重品牌创建,依托国家气候标志评价,推动当地气候资源生态保护和优势利用(第6条)。二是明确主管部门。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主管部门(第5条第1款)。三是落实部门协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旅游、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5条第2款)。 (二)关于协调共享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联动以及信息共享机制(第7条第1款)。气象主管机构及其负责共享气象信息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依法发布、交换和提供气象信息资料(第7条第2款)。针对当前较为普遍的气象主管机构因无法及时获知涉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或气象探测活动的相关项目情况而难以有效落实监管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创新性规定发展改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等时发现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者可能涉及开展气象探测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第7条第3款)。 (三)关于基础建设 加强对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点网络(第10条)。强调气候资源监测活动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同时鼓励从事气象探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向探测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其他气象相关信息(第11条)。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及评估,摸清本底并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第12条)。鼓励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科学技术研究,提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科研能力;支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产品研发、信息服务和应用示范,推动产业化发展(第9条)。 (四)关于气候资源保护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气候资源区划工作(第13条第1款)。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应当利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第13条第2款)。为科学指导改善局地气候环境,编制城市通风廊道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14条),开展城市热岛效应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予以有效应对(第15条)。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公布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建设项目目录(第16条第1款)。创造性地以立法推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并逐步纳入区域评估,可行性论证成果供本区域内规划、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免费使用。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16条第2、3款) (五)关于气候资源利用 一是特色农业气候资源利用。依据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利用当地农业气候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第17条第1款)。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第17条第2款)。推广规模化引种、扩种以及调整种植制度前,开展气候适宜性评估(第18条)。 二是旅游气候资源利用。依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鼓励、引导合理利用天气景观、气候环境、人文气象等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第19条第1款)。发布气候旅游指引、气候康养指数等信息,引导社会公众开展康养休闲旅游(第19条第2款)。 三是其他气候资源利用。如太阳能和风能利用(第20条)、云水资源利用(第21条)。 (六)关于气候风险应对 依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气候风险区划工作(第22条第1款)。适时修编暴雨强度公式(第22条第2款)。有关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气候风险区划成果、暴雨强度公式等,增强市政、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防御气候风险的能力(第22条第3款)。定期公开发布气候公报,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以及气候趋势预测(第23条)。完善气象保险保障机制(第24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针对当前问题较为突出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不全情况,对上位法规定予以细化,明确三类违反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的具体情形,引导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汇交义务,同时规范部门日常监管(第25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并将每年3月23日世界气象日所在周确定为气候资源宣传周(第8条)。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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