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期:2020-06-22 信息来源:市人大 作者: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世煊

(2020年6月  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省委、省人大和市委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相继制定出台了相关意见和决定。2019年8月,省委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积极稳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5月,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落实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措施。早在2017年9月,市委已印发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今年5月下旬,市委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建立对不落实检察机关书面监督意见的单位启动人大监督机制,探索出台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相关文件。”

这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意见》、市委《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法律在温州正确实施的现实需要,是在建设“重要窗口”中发挥人大作用、强化司法保障的内在要求,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作出本决定是十分必要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上海、江苏、安徽和浙江等长三角地区省(市)人大常委会都将在今年协同出台决定。我省杭州、湖州、衢州3个设区的市和近30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相关决定。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今年5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葛益平主任带队赴市检察院调研法律监督工作,市检察院提出建议将作出《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列入人大常委会议题。葛主任对此高度重视、提出指示,明确要求支持检察工作、依法作出决定。分管领导仇杨均副主任加强工作领导,并带领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开展了调研,听取了鹿城、文成、苍南等县(区)基层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报和法院、公安等有关单位及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

5月份以来,市人大监察司法委与市检察院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检察院成立工作专班,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和反复修改,起草了决定草案代拟稿。监察司法委在市检察院工作的基础上,对决定草案代拟稿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形成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市政府、市监察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建议。监察司法委对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认真进行了梳理分析,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本决定草案。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立足温州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坚持探索创新,在新领域案件范围、跟进监督、协作配合等方面做了一些细化可操作的规定,为补强法律规定、赋能检察工作提供制度支持。

(一)关于案件范围。决定草案第二条分三个层次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作了规定。第一层次是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五大领域侵害公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作了引述。第二层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和我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实践,对积极稳妥探索推进的公益诉讼案件范畴作了列举。第三层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二)关于调查核实权。决定草案第三条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引用省人大《决定》,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及妨碍检察调查的处置作了相应规定。为强化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刚性,特别强调了自行调查职权,并规定对于有灭失风险的证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或者可以请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决定草案第三条第二款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并在省人大《决定》基础上,分两个层次对妨碍检察调查的作出相应处置,依法依规由监察机关、上级部门和主管部门、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办案程序和跟进监督。决定草案第四条对诉前检察建议的送达作了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外,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还可以采取宣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并对宣告送达的场所进行了详细规定,以增加检察建议刚性。

决定草案第五条对诉前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作了规定。作为全省唯一开展诉前检察建议跟进监督试点工作的单位,温州检察机关近年来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第五条分两个层次规定跟进监督中的重要程序,一是明确检察机关何时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二是规定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关于制度机制建设。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对检察机关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省委《意见》和省人大《决定》对各单位支持检察工作,加强协作制度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依据《意见》和《决定》,本决定草案第一条对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总体要求,第六至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和要求,还就上述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加强公益诉讼宣传等内容做了规定,第十四条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支持和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落实本决定事项作出了相应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决定草案在认真学习省委《意见》、省人大《决定》和市委《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基础上,对有关重要制度安排进行了强调引述,并吸收借鉴了各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经验和创新成果,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全文共十五条,条文数和内容较为适中。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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