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温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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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21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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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8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温州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精神,撤销洞头县,设立温州市洞头区,将龙湾区灵昆街道划归洞头区管辖,以原洞头县和龙湾区灵昆街道的行政区域为洞头区的行政区域。为此,对温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原洞头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改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原洞头县所辖乡、镇、街道及原龙湾区灵昆街道的名称,随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作相应改变。
二、原洞头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洞头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届满为止。洞头区人民代表大会沿用原洞头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
灵昆街道的原龙湾区人大代表,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名称的改变改为洞头区人大代表,任期至届满为止。
三、原洞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其职务名称随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作相应改变。
四、洞头区对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现行决定、决议的适用问题,仍按区划调整前的规定执行。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