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文件(11)
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补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补选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人。
三、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补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进行等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额,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数额,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数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五、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候选人,应采用书面形式,按《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填写。候选人的提名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18日下午18时整。《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才有效。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如果联名者要求撤回提名,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代表依法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被提名者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合提名的代表说明。
六、预选和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半数,始得进行。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无效,重新投票选举。
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预选时,各代表团分别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预选监票人、计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各项预选候选人的代表中指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预选计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在预选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各代表团预选情况的报告,由预选工作主持人和预选监票人签字后,报大会秘书处汇总,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七、预选和正式选举时,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如需再次投票或另行选举时,采用预先印制的序号票进行。每次选举的具体安排,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提名、酝酿、选举情况决定。
代表对选票上的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代表对选票上的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他代表,也可以弃权。
八、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将候选人姓名栏右边的长方形白框涂满黑色;表示反对的,将候选人姓名栏右边的椭圆形白框涂满黑色;表示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的,在选票下方另选人姓名栏下的长方形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每一另选人只能占一个长方形空格。每张选票所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代表填写选票统一使用专用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晰,填写后不要涂改。
九、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2名,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协商推荐,大会主席团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通过。
计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推荐产生,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总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十、大会正式选举时,会场划分4个座区,设票箱4只。投票顺序为,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投票,然后由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所在座区分别投票。大会不设流动票箱,代表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由计算机清点选票数,经监票人核对,由总监票人将发出和收回的选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二、大会选举采用计算机选举系统计票。与会代表应严格按照《选举注意事项和计算机选举系统使用说明》规定的办法填写选票和投票。如计算机选举系统出现意外故障,则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员进行人工计票。大会选举实行一次投票、分项计票。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名单。
十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提交全体会议决定。
另行选举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仍进行等额选举。
十四、选举过程中遇到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的,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依法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十五、本办法经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2014年2月18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