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组 周德光
(2011年10月31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安排,为配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关于“大调解”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9月下旬至10月中旬,调查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德康带领下开展了相关调查活动。调查组听取了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等11个单位关于“大调解”体系建设情况的汇报,赴鹿城、永嘉、平阳等县(区)开展了调查,实地察看了县、镇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的调解室建设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县(区)政府“大调解”体系建设情况的汇报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专职调解员对“大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政府、市中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要求,全面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着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各级重视,“大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稳步推进。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积极推行“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在巩固健全传统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积极创新调解组织形式,不断拓展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了多元化、宽领域、广覆盖的“大调解”体系格局。从纵向看,全市建立了5875个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做到了村村全覆盖;根据“1650”区划布局,调整设置了140个乡镇(街道)调委会,探索建立了镇级矛盾联调中心和县级“大调解”协调中心,村、镇、县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从横向看,在市、县两级建立了188个涉及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各类行业性调委会,在基层法院、检察院、部分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组织、企业设立了调解工作室,建立了专职调解员队伍,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拓展延伸。
(二)措施到位,“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日益健全。自2009年我市开展警调、诉调、检调衔接工作试点以来,政府、法院、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探索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衔接”机制建设,研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大调解”体系建设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我市先后探索建立了医调、诉调、交调、警调和检调衔接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机制建设指导性意见和实施细则,建立了“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调解工作联合管理、调解人员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探索创新了相配套的司法救助、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机制,并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促进了“大调解”体系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三)成效明显,“大调解”体系积极作用有效发挥。近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市“大调解”体系建设,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政法部门统计,2010年,全市各级调解组织成功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41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7.7%,其中成功调处非正常死亡案件708件。在调查中,据一些基层调解员反映,通过“大调解”工作,有效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避免和制止了一批“医闹”行为和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发生率和个别领域的信访案件数量有了明显下降,调解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一些调解室还分别收到了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同时,我市警调衔接、法院民商事纠纷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等工作创新举措,受到了省委、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新华社等中央媒体还对相关工作所取得的成效进行了广泛报道。
二、“大调解”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大调解”体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新生举措,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当前,这项工作仍处于探索实践和大力推进的过程之中,还面临着一些具体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大调解”体系建设的社会认知度不高。群众对“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认识还仅停留于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上,往往认为调解组织只解决“鸡毛蒜皮”的小事,不知道或不愿意将一些新型矛盾纠纷交由调解组织调处,部分调解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的调解组织成立后,存在案源不足甚至“空转”的情况。究其原因:一是宣传不够;相关部门没有对“大调解”工作进行深入宣传,许多群众对相关调解组织的性质、受案范围、运转机制和法律效力未能充分认识,产生矛盾纠纷时不知道找谁调解、如何调解,致使一些本可通过调解化解的矛盾纠纷进入到信访和司法渠道,有的长期得不到解决而成为积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引导不够;据座谈反映,有的医院对一些医疗纠纷采取拖延策略,没有及时引导当事人到医调中心调处;有的部门对一些信访、警务、诉讼案件没有采取有效的引导、分流、移送措施,调解组织的引流、衔接渠道不通畅。三是信任不够。群众对调解组织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信心不足,对行政主导下的“大调解”组织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没有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法。
(二)“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尽管“大调解”体系已经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网络,但是在思想基础、平台建设、组织保障等方面仍然显得比较薄弱。在思想认识上,有的部门还没有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个别部门对“大调解”体系建设的作用意义缺乏深刻认识,未能立足本职将“大调解”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来谋划、将调解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来部署,对这项工作的持续性发展缺乏信心,参与和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动力不足。在平台建设上,各县(市、区)之间、各部门之间发展不平衡、工作模式不统一,对“大调解”体系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协作机制没有深入研究。一些县(市、区)、乡镇(街道)还没有按照“大调解”体系构建要求建立县级大调解协调指导中心、镇级矛盾纠纷联调中心,一些重点部门还没有落实专门机构开展调解工作。在组织保障上,领导协调、经费保障、队伍建设、考核问责等各方面工作仍需加强。目前,“大调解”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未能有效落实。有的县(市、区)虽建立了“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但还没有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检查督导的作用。有的县(市、区)“大调解”体系建设经费还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没有形成制度性安排,制约了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大调解”工作机制仍需进一步有效落实。我市虽然建立了一系列“大调解”工作机制,但运转过程中职责不清晰、衔接配合不到位、执法与矛盾纠纷调处联动性不强等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需要深入研究解决。一是“三大调解”工作职责衔接有待深化。根据“大调解”体系构建要求,人民调解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行政调解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司法调解由法院和检察院分别负责。在“三调衔接”过程中,“大”体系格局尚未完成形成,特别是行政调解的作用发挥相对薄弱,其组织建设、机制建立与“大调解”体系建设要求还不相适应。二是协调配合机制有待加强。实施诉调、警调、交调、检调机制,由司法行政部门聘用的专职调解员派驻法院、派出所、交警中队、检察院工作过程中,其作用的发挥往往取决于所驻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和双方的信任度,亟需提高机制运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在座谈中,有的单位对这一机制予以高度肯定,认为大大减轻了法官、检察官、民警的工作压力;有的单位认为双方协调配合不力,甚至增加了工作的协调难度。在医调方面,调委会与各保险机构(市共保体)、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医闹”行为的打击力度仍需加大。三是矛盾纠纷调处联动机制有待完善。尽管有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了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平台,但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的调处联动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和实施。同时,县、镇两级调处中心与基层调委会、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职责、关系还不明晰,调解资源还需进一步整合。相关的社会救助基金没有及时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和社会救助机制未能有效衔接,影响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效果。
(四)调解员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现有专职人民调解员593人,兼职人民调解员、调解志愿者2.3万余人。调解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不合理、队伍不稳定等问题较为突出。座谈中反映,各地专职调解员队伍工资待遇普遍不高,一些经验丰富、业务精通、善于调解的同志不愿长期从事调解工作,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存在招人难、留人难、管人难等问题。有的县(市、区)建立的“大调解”工作以奖代补机制不科学,不同乡镇(街道)或不同行业的调解员收入差距较大,影响了部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目前,市本级还没有设立重大疑难纠纷调处以奖代补机制,未能与省、县形成配套。有的部门以管理临时工的方式管理专职调解员,使其难以产生归宿感和责任感。有的部门对调解员疏于管理,没有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不高,影响了队伍的形象。
三、深入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深入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特别是今年以来,中央和省委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提出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要求。“一府两院”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方向,深入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的责任感。要充分认识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严峻考验,深刻体会“大调解”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要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看待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所发挥的作用,牢固确立“调解优先”理念,进一步强化“调解也是执法,调解也是管理,调解也是服务”的意识,不断增强抓好“大调解”体系建设的信心和决心。要把大调解体系建设纳入到全局工作之中,摆上重要位置,结合工作职责认真研究部署,狠抓各项工作机制的落实。要始终把调解作为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主渠道,把调解优先的原则体现于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贯彻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要注重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法,努力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健全网络,切实把各类调解组织建设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战平台。推进多元化“大调解”体系建设,既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主体作用,也要重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的协调发展。要加强调解组织网络的面上拓展与质上提升,深化县、镇两级“大调解”中心的架构设计,注重点面结合,优化“大调解”组织网络。要加快推进县级大调解指导中心、镇级矛盾纠纷联调中心建设,有效整合综治、信访、政法等方面资源和力量,明确其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两大中心的社会管理效能。健全村级调委会和村居、企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室建设,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政府要切实重视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相关部门要按照“大调解”体系的构建要求,设立行政调解室,结合部门职责,及时有效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从根本上改变行政调解薄弱状况;法制办要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落实专人负责,推进面上工作。要进一步推进区域性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调解作用,走出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路子。
(三)健全机制,切实发挥“大调解”体系的综合效能。“大调解”工作要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访案件接访处置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要强化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立足预警、疏导,变坐等群众上门为主动下去排查,及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做到早发现、早调解。要完善衔接配合机制,按照“衔接顺畅、配合得力、协调联动、优势互补”要求,继续推进诉调、检调、警调、交调、医调衔接工作,加强调解和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相互衔接配合,健全其工作流程、对接程序、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制度机制。要推进矛盾纠纷调处联动机制建设,处理好县、镇社会矛盾联调中心平台与各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行政部门调解室的关系,既要明确各自职责,又要实现“整合资源、整体联动”,形成“大调解”工作合力。要加强“大调解”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总体状况和调解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借助信息技术支撑,提高“大调解”工作实效。健全依法调解机制,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法律指导,规范调解程序和文书制作,确保矛盾纠纷在法律框架中有序解决。
(四)强化保障,切实为深化“大调解”体系建设打好扎实基础。“一府两院”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大调解”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研究“大调解”体系建设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借助“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平台,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要将“大调解”体系建设和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到目标责任制考核,定期检查督导,实行考核问责。要加强“大调解”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切实落实相关奖惩机制。同时,要积极推进相关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对调解工作中的社会救助性开支形成制度化安排和规范性运作。要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探索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新途径,完善调解员选聘任用、持证上岗、等级考核、晋级提升等制度。制定实施合理的工资待遇和科学的奖励补助标准,充分调动专职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造就一批调解专家、能手;严格调解员队伍管理,防止专职调解队伍中出现人浮于事、敷衍了事、以权谋私的现象。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大调解”体系建设,注重发挥电视、广播等媒体的调解作用,完善和推广“和事佬”、“老娘舅”等做法,努力形成“人民矛盾人民调,社会纠纷社会疏”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