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公告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决定
字体:[ ]     发布日期:2023-06-06

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8号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决定》已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通过,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6月5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决定》的决定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决定》 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决定

(2023年4月27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为了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规划优先、特色发展、融合发展的原则,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把洞头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产业绿色发展、创新活力迸发、社会治理高效、人民生活幸福的全国海岛样板。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洞头海上花园建设。

洞头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洞头海上花园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建设指标体系和成效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全面评估,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洞头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相关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规合一、全域统筹、一体推进的要求,完善洞头海上花园建设规划体系,支持洞头区人民政府编制海域海岛发展战略、国际生态旅游岛等专项规划。

洞头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设计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园林绿化、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公交服务等设施的风格、色调、造型、高度和主题,实施重点区域绿化彩化美化提升,加强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建设宜居宜业宜游海岛花园城市。

四、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应当加强海洋、海湾、海岛保护,健全生态保障机制,遵循山体、岛礁的自然肌理,守护天际线、海岸线、山脊线;审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严禁滥采乱挖,严格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加强海岛生物栖息地和滨海湿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加强行政执法、污染防治等领域的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加强重大事项的会商、协商,统筹推进蓝色海湾整治和生态海岸带建设、美丽海湾建设。

五、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洞头渔、港、景、能优势,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数字赋能,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建设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发挥渔业资源优势,优化海洋渔业产业结构,大力扶持远洋渔业发展,加强海洋牧场建设,推进海水生态健康养殖,提升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和附加值水平。

发挥港口资源优势,健全集疏运体系,建设近洋航运中心,积极融入金丽温开放大通道和甬舟温台临港产业带,构建以装备制造、国际贸易为重点的临港产业体系。

发挥景观资源优势,坚持生态、文化、旅游、体育深度融合,全面建设国际生态旅游岛,持续推进全域旅游;塑造海洋海岛特色文旅、体育康养品牌,建设区域邮轮、游艇、帆船基地,建设海上运动赛事之城。

发挥能源资源优势,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清洁能源产业。优化项目空间布局,加强深远海海上风电场项目建设,推进风电等装备制造产业,建设区域性的重要海洋能源开发创新基地。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都市区中心城区一体化发展,支持洞头区高水平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燃气等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教育、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事业。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洞头区持续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缩小地区、城乡、收入差距,开展收入分配改革、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等系列改革,开展和美乡村建设,建设共同富裕海岛实践样板和全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八、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海洋海岛文化底蕴,发扬优秀海岛传统文化,弘扬海霞精神,持续推进海霞红色基地建设,打造新时代民兵建设重要窗口。

洞头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宣传,深化精神文明系列创建工作,引导全民参与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九、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政策资金支持,围绕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交流、土地供应、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等机制,为洞头海上花园建设提供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洞头区人民政府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公共服务、要素保障、社会治理等方面创新机制,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十、市、洞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洞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洞头海上花园建设开展视察调研,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各项工作。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关于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1).doc

关于《关于促进和保障洞头海上花园建设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docx

来源:市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