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法规实施媒体见面会

发布时期: 2023-01-13 信息来源: 法制(工作)委员会 作者: 黄淑淑

12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法规实施媒体见面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葛益平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陈建明主持会议,副主任冯金考参加会议。市政府副市长陈宽参加会议并讲话。有关新闻媒体应邀参加会议。

《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是全国首部专项规范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工作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自2015年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20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共22条,本条例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基本原则、活动规范、政策扶持、行业自律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其颁布实施,将为增强我市生态环境服务规范,促进生态环境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温州,进一步凝聚法治力量。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通报《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作法规实施表态发言。

葛益平充分肯定了《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成效,指出制定实施《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是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改革成果、推动生态环境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条例》积极凝练吸收我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改革的有益经验,有力构建更加完备的生态环境服务市场培育和管理制度体系,创制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档案保存等制度,彰显了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成果、实践成果。

葛益平强调,要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法治建设一件要事来抓,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宣传,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知晓率。要紧紧围绕法规确定的制度机制、职责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推动法规实施。要加快制定与法规相配合、相衔接的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系统等配套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实施成效,通过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形式,发挥好基层单元“立法e点通”应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重要作用,推动法规贯彻实施,为促进我市生态环境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温州,进一步凝聚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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