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增量”到“增效”的数字化改革进阶探思

发布时期: 2022-11-24 信息来源: 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作者: 叶英波

2021年2月,浙江正式启动了数字化改革,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创新,取得了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2022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了“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论述,强调“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该重要论述为浙江数字化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在全省数字化改革浪潮中,人大系统勇于探索创新,敢于担当作为,从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到全面推进,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建成了一批平台性的应用场景。一些地方的人大机关还持续发挥主动性能动性,在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做增量开发,形成了一批子场景和应用模块,繁荣了数字化改革的生机面貌。笔者在学习观察应用之余做一些粗浅思考,以人大数字化监督推进法治建设为切入点,试作数字化改革从“增量”到“增效”进阶的探索性阐述,略资备考。

一、监督推进法治建设是人大数字化改革的核心场域

数字化改革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在数字化改革进程中,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等既协同推进高效融合,又各有自己的坐标定位和领域体系。如党委更加突出党建统领整体智治,政府更加突出政务服务和监管执法。人大行使着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四大职权以及开展代表工作,亦即俗称的“四菜一汤”。从运行逻辑和内在属性来看,“四菜一汤”一则本身各自都要在法治轨道上行使运转,二则其运行也无不围绕着监督推进法治建设这一命题。可以说,法治建设的监督推进,是人大在数字化改革过程中应当突出秉持与着重加强的坐标定位和领域体系。

分而言之,首先立法权自不待言,这是人大主动推进法治建设、完善法治体系的本家功夫,虽然政府也有限定程度的立法职能,但政府立法最终还是要受人大通过备案审查机制来进行监督,仍然纳入人大监督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部分;其次监督权面向一府一委两院,其行使的核心依据在于法律规定,亦即在面临“凭什么监督、用什么监督”的问题时,其答案必定脱不开法律;再次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是通过法律程序做出决定和任免,是人大赋予事、人以合法正当权威性的过程,是以法律程序确立合法权威,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而代表工作也是用法律方法来确认何为人民代表、何为民意,并在法律框架内架设科学合理便捷有效的渠道,将民意凝聚提炼形成意志共识后,赋予其法律效果予以落地推进。因而,法治建设的监督推进几乎涵摄了人大工作的所有方面,于人大而言,这既是工作遵循也是工作目标,既是出发点也是落脚点,是人大各项职权所共同提取出的最大公因子。

进而言之,民主与法治同根相连并蒂而生,人大坚持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其监督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反之,人大监督推进法治建设,亦成为了其坚持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保障。监督推进法治建设和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共成一体,在人大数字化改革中,应当成为于过程中的核心场域、于结果上的辨识标志、于理念上的终极追求。其实,这也并非仅仅是在数字化改革的范畴中去看待和思考人大的使命担当与作为,即便脱离了数字化改革,即便放在其他思维讨论场景中,我们仍然应作如是观。只不过,通过数字化改革的建设推进,我们得以进一步落实这一认识、深化这一认识,并通过数字化改革的纵横延伸,进一步巩固这一认识、宣扬这一认识。

二、监督推进法治建设在人大数字化改革中富有空间

在“1612”数字化改革总体构架中,数字法治系统是作为“6”的其中之一,由省委政法委牵头建设,其在集成应用层面包含了“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综合行政执法集成应用”等,在基础应用层面则囊括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基层社会治理等主体的应用。数字法治系统的架构主要基于法治建设,是作为型的系统平台,因而其中关于“法治建设监督”的“监督”元素并不突出,更倾向于强调履职而非制衡。当然这无可厚非,因为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定监督主体,较不适宜在由政法委牵头建设的大系统中直接将监督场景嵌入其中。但“监督”在数字法治系统中的缺位仍难免使整个系统平台略显不足。与之相对应的是,省人大由监察司法委牵头,建构了“法治政府建设监督”的应用场景,由此在场景建设上与数字法治系统遥相呼应形成了部分闭环,使人大开展法治监督这一环有了数字化平台支撑。省人大“法治政府建设监督”应用场景的建构运行,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成为了人大数字化改革建设的一张金名片。

不过,由于和数字法治系统是作为两套系统分头开发,使得目前“法治政府建设监督”应用场景也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操作困难,这既无可厚非也无须讳言,重要的是为其后的迭代升级提出了继续完善的方向和空间。其不足在于两方面,一是其所实现的监督并非是全部闭环,而是部分闭环,这从其名称也可窥得一二,“法治政府建设监督”(而非“法治建设监督”)主要是面向政府的监督,虽对两院也有捎带提及了司法这个维度,但主要是从监督政府层面来展现两院的数据,如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数和法院的一审判决行政败诉率,并未在该场景中系统建构对两院及一委的针对性数字化监督。因而法治政府建设监督应用场景在与数字法治系统之间,并非形成一一对应的全部闭环,也未完全覆盖人大监督的法治建设主体范围。由此我们可说,其在两院监督乃至一委监督方面仍有填补和建构的空间。二是其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主要是在问题现象层面的数字展示和预警提示,尚缺乏事项本质层面的监督完善和推动解决,比如行政败诉率超出8%会有预警“超过监管值,请引起重视!”,这当然也是监督的一种形式手段,对政府法治建设有警醒鞭策,只是这恰如在审议时提出了问题却未提出建议,总还有不完全尽如人意之处,而关于问题的数据本身就是政府提供的,是不待言而自明的。

而操作困难则主要体现在数据导录对接上。自启动数据导录工作以来,大部分的数据仍停留在人工收集二次导录等手工操作手段上,这成为阻碍其充分发挥效用的难题之一。以某市为例,从今年5月9日开始,对照省人大提供的指标体系模板和数据来源途径,进行数据收集、接口对接或数据上传。数据收集涉及到党委、人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43个主体,数据时间跨度为5年,前后共收集数据量52494条(不含信访局上报的信访人数,信访局的信访人数近5年大概为48.61万人次)。这些大量的数据,主要靠分头一一向各单位人工搜集后再人工二次导录入系统,存在着数源统计采集散、数据交叉甄别校核难、数据导录技术要求高等困难和问题。虽然通过向省人大请求指导、自己摸索尝试以及与兄弟市交流等手段,按时完成了第一期的数据导录,但按照每季度更新一次的要求,后续开展数据搜集导录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这在市县两级人大委室工作人员普遍极为缺乏的现状下,更为凸显。

三、增效开发理念下的“法治四维”监督应用模块的谋划思路

在省人大相关委室统筹部署指挥下,“法治政府建设监督”应用场景由一些地方人大推进开发建设,凝聚了诸多的心血汗水和智慧,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相关委室秉持着鼓励创新探索持续完善提升的理念,在下发的通知中也明确支持在现有应用场景基础上继续进行开发建设。而在开发的方式上,笔者认为经过一年多的平台建设,目前的数字化改革或可从“增量开发”转向为“增效开发”的理念与路径。

袁家军书记编著的《数字化改革概论》一书中,在对数字化改革的定义时有“以数字化赋能为手段,以数据流整合决策流、执行流、业务流,推动各领域工作体系重构、业务流程再造、体制机制重塑”的表述,同时,该书在多处分别使用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以及“智慧化”的用词,比如第182页提到“推动通过检察信息化从数字化进阶到智能化”。同时结合在不同会议场合的领导讲话,我们可以推断理解或者逐步形成概念体系,即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是不同进阶的标志性用词。信息化是基础阶段,智慧化是最高级阶段,数字化和智能化是介于基础阶段和最高级阶段的改革阶段,是不断迭代升级完善的动态过程。数字化改革从信息化的基础阶段开始跃升,对单体数据流进行整合融通,以表象数据挖掘本质数据,形成复合数据流,推动数据的进化利用,形成数据与决策、执行、业务之间的良性反馈和推动。可以说,这个过程是从展示问题到剖析问题到提出对策到解决问题的循序递进,也是从增加效率到增强效果再到增进效能的逐级跃升,从而真正让数字成为数智。

在数字化改革过程中,虽然数据的丰富和平台的多样是不可或缺的基础,就像众多的人口和广阔的区域是一个国家成长壮大为强国的要素保障,稀疏的人口和逼仄的空间是无法支撑其施展出强大能量的,同理,单薄的数据和有限的平台也不足以相互发生化学反应释放能量。但另一个方面,如果仅仅是不断产生数据和建造平台,而缺乏对海量数据的高效组织和众多平台的融合杂交,那么很可能数据还是数据,平台只是平台,并不能发生核聚变反应。甚至可能从相反的角度,会让人们淹没在数据海洋中,成为数据的奴隶,或者为了数据而数据,使数据成为负担而非效能。这也正如一些国家即便拥有再多的人口和再广的区域,其实力也反而不如一些组织效能高的弹丸小国。由是,当同时期产生和存在的数据量与平台数到达一定量级后,我们首要的似乎不应再是追求继续堆叠增量,而应是融合增效。增效开发,就是让数字和平台互相碰撞产生核聚变,让0.1克的物质(数字)产生出1吨TNT的能量。

循此,我们探索思考对数字法治系统和包含法治政府建设监督应用场景在内的人大数字化改革系统(包括代表履职平台等),进行部分交叉融合,在法治监督层面构建“法治四维”监督应用模块。总体谋划思路为“深度融合既有数据资源、有机贯通监督主体对象、避免人工搜集二次导录、自动生成数字监督成果”,通过“切口准、模块精、投入少、平台轻”的路径导向,实现“四两拨动千斤、抓住关键打通全局”的监督效果。初步设想是对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府四个维度进行组合架构,因而称“法治四维”。

“法治四维”深度融合既有数据资源,是将人大的代表意见建议数据资源、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数据资源、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数据资源、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数据资源,以及反映人民群众诉求的12345市长热线数据资源等既有在仓的数据资源,在本应用场景中进行自动归集、承序、融合,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以及安全生产、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探索领域,完整展现出人民呼声、代表建议、公益诉讼、行政审判、行政执法全过程各环节的数据体系,为人大针对性的开展重点监督提供全景化的数据支撑。

“法治四维”有机贯通监督主体对象,是以该数字化应用场景为监督枢纽,通过把以人大为监督主体,以法院、检察、政府为监督对象的四大机关纳入平台进行互融相通,让数据的物理集聚产生化学反应,1+3>4,更深层的剖析实情、更准确的反映民声、更有效的开展监督,让监督拥有更高分辨率、更细颗粒度,实现“数字提升监督、监督运用数字”。

“法治四维”避免人工搜集二次导录,是指外部源头数据自动抓取,内部指标数据自动融合,坚决摒弃叠床架屋、冗长繁杂的体系架构,避免人工四处搜集数据进行二次导录入库,防止出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最终产生无效数据的情形,实现从“增量开发”转变为“增效开发”的质的飞跃。

“法治四维”高效输出数字监督成果,是指通过平台模块对数据的融合利用,按照需要格式化清单式的自动生成初步情况报告,为人大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询问以及制定立法计划或者立法规划等提供成果支撑。把“过程的数字化归集”转化为“结果的数字化运用”,让海量数据真正发挥效用。

谋定后动,知止有得。人大数字化改革经过一年多的蓬勃建设,平台应用场景数量不断攀升,呈百花齐放之姿。而我们并不仅满足于花开,根本目标还是在于要果垂。“法治四维”应用模块的谋划,是“增效开发”的理念下的一种场景架构探索,尝试推进数字化平台场景从“增量”到“增效”的进阶发展,从而努力让人大数字化改革结出更多的实效之果,在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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