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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期: 2021-04-09 信息来源: 法制(工作)委员会 作者: 黄淑淑

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决定予以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和刚性制度约束,为泰顺廊桥及其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了地方法规依据。

一、规划保护

《条例》规定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内的空间管控内容和保护措施,根据保护需要,由泰顺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商定,并纳入泰顺县国土空间规划。同时规定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泰顺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批准。

二、整体保护

泰顺廊桥并不是孤立存在,其周边桥屋、古民居、古树木以及其所依托的山水也是其历史文化的组成部分。《条例》规定泰顺廊桥实施整体性保护,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碑刻、桥屋、宫观寺庙、路停驿站等附属物或者泰顺廊桥所依托的山水环境、古树名木等自然环境要素应当同时保护,对违法拆除附属物或者在附属物上刻划、涂污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三、协同保护

《条例》明确在保护泰顺廊桥本体的同时,也要保护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营造技艺需要活态传承,《条例》规定泰顺县人民政府采取系列措施,推动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同时,鼓励聘请传承人参与修缮、迁移和重建等实践活动,希望在保护廊桥本体的同时,增加市场对传承人的长期的、稳定的需求,吸引更多青年投身非遗技艺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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