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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期: 2021-04-27 信息来源: 市人大 作者: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已经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现将法规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反馈给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信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2号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25009;传真:88961071;邮箱:wzdflf@163.com)。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附件:

1.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

2.关于《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附件1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综合治理、严格管控的原则,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和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燃放和非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

(二)洞头区所辖洞头岛、大门岛和小门岛,灵昆街道、昆鹏街道;

(三)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城市建成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

(四)市、洞头区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具体范围由洞头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第一款所列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本体、保护范围内,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城市(际)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九)建筑物、构筑物内部;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等需要,确定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时间、区域(地点)以及烟花爆竹的产品类别、产品级别、规格和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审批。准予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以及烟花爆竹的产品类别、产品级别、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但是依据本规定第七条规定销售、燃放而临时储存的除外。

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或者大型焰火燃放许可的,在烟花爆竹允许燃放区域不得储存烟花爆竹制品超过三十千克。

第九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向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购买。依托治理数字化,推行实名制购买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供应、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自我管理,引导依法规范经营。

第十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及时清理燃放后的残留物,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内部、顶部向外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妨碍道路交通、飞行安全;

(四)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相关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做好依法、安全、文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礼仪庆典、殡葬、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礼仪庆典、殡葬、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二)无偿提供烟花爆竹用于非法燃放;

(三)代为或者介绍非法购买烟花爆竹;

(四)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地点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制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礼仪庆典、殡葬、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放任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礼仪庆典、殡葬、餐饮服务提供者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我市于2006年出台了《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政发〔2006〕68号),明确温州市区在春节等特定时段根据市政府通告实行限制时间和地点的燃放,各县(市)政府参照制定本区域的规定。但近年来,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国内大城市和省内兄弟城市均已逐步实行城区全面禁放。我市作为全国文明城市,群众禁放烟花爆竹呼声十分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提出禁燃建议和提案。因此,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理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区域及地点,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及相关储存行为,减少和降低环境污染,确保公共安全。

   二、起草过程

该条例由市公安局负责起草,市司法局进行立法审查。3月29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对《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作了审议并予通过。一是组织专题调研。针对社会公众、利害相关人员、政府部门等不同对象分类开展调研,对洞头区的烟花爆竹市场管理进行专题现场调研二是吸收借鉴经验。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委、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赴桂林、金华和湖州等地开展立法考察。三是专班起草文本。组建立法专班,委托温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撰写草案建议稿,经反复修改后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2021年1月14日报送市政府。四是广泛征求意见。相关草案文本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市有关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律协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后续又开展了问卷调查活动,对各方意见和建议予以了合理吸收。五是强化立法审查。市司法局就上述草案时开展审查,期间多次组织实地调研,听取了各界人士意见建议,召集了职能部门立法座谈,并再次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安、司法、应急、温州大学法学院等部门单位和市立法专家进行了多轮集中改稿,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修改。

三、主要内容

本草案共1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双禁范围,规定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洞头区所辖的洞头岛、大门岛小门岛,灵昆街道、昆鹏街道,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城市建成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上述双禁区域包括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和浙南产业集聚区的核心区范围。同时规定,除上述实施双禁管理的区域外,市、洞头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自行确定其他双禁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二)明确例外情形,考虑到双禁区域内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等特殊需求,秉持综合治理、严格管控”原则,逐步引导实现全域全禁,仅对个别特殊情形予以例外允许燃放,即规定了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发布通告或者焰火晚会许可两种方式可以例外燃放烟花爆竹。(第七条)

(三)增列禁燃地点,新增列明了文物保护点、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内部为禁燃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

(四)明确储存要求,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允许燃放区域内,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总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对因合法燃放需求的储存量予以限制,学习他地市既有立法和管理经验,填补了上位法在烟花爆竹储存管理环节的空白。(第八条)

(五)强调售放安全,提出要依托数字化管理逐步推行实名制购买烟花爆竹、不得向未成年人售卖、强化行业自律等销售管理规范。补充规定禁止在建筑物顶部和内部燃放等四类危害性较大禁止性规范,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第九条、第十条)

(六)强化主体义务,为了从源头做好管控,针对礼仪庆典、殡葬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这三类特殊主体,明确其承担告知、劝阻和报告义务,并规定禁止无偿提供烟花爆竹用于非法燃放等四项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七)明确法律责任,在上位法基础上,针对烟花爆竹销售、储存中的违法行为,以及特殊主体未尽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等行为补充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特别是根据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加入了新的行政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进一步丰富了管理手段。(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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