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依法履职

温州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关于《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20-08-19 信息来源: 市人大 作者:

(2020年8月10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市十三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常委会徐育斐副主任的带领下,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提前介入泰顺廊桥立法的调研工作。去年11月,召集部分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廊桥文化学会相关人员,听取对泰顺廊桥立法的建议。今年1月初,召集泰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听取廊桥立法准备情况,研究落实起草责任主体和立法步骤。4月初,徐育斐副主任率我委及法工委、市非遗中心负责人赴泰顺实地开展廊桥保护立法工作调研,充分了解条例起草的背景、主要内容,明确下步工作时间节点,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我委会同法工委一起提前参与了市司法局组织的立法调研及立法论证会。7月27日,收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相关部门、保护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赴丽水庆元、景宁等地考察,学习借鉴廊桥保护经验。对收集到的各方面反馈意见建议,我委逐一研究,充分采纳其中合法可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8月10日,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泰顺廊桥是历史遗存在浙闽山区的文化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加强泰顺廊桥保护对于发展我市旅游业、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泰顺廊桥保护也面临危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廊桥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够;廊桥保护和管理的机制还不完善;廊桥利用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护工作。同时,泰顺廊桥正在积极申报列入世界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对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制定出台本条例,显得更加必要和迫切。

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以上位法为依据,总结了近年来泰顺廊桥保护工作的经验,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廊桥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规范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了保障措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体结构合理,内容可行,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地方特色,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抵触。《条例(草案)》已具备审议条件,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我委对《条例(草案)》也提出了下列修改意见。

一、关于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问题。一是《条例(草案)》对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不明确,市级财政的投入机制没有涉及。建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其具体职责,保障相关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第4、18、19条)。二是进一步明确廊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第4条)。三是管理机构职责应重新梳理(第5条)。

二、关于规划编制问题。廊桥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是廊桥保护工作的基本遵循,应以约束机制来保持规划的刚性和严肃性,建议廊桥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由泰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规划编制程序报批(第12条)。

三、关于廊桥保护相关范围的区分划界。划定廊桥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是落实廊桥保护和风貌协调职能的前提和基础。但条例对上述三个区域的划分界定仍然模糊,没有对应不同层级的控制手段和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廊桥保护不同区域的重点保护内容,并对管理行为作进一步细化,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第10、11、13条)。

四、关于禁止行为。我委认为,对文物单位的保护上位法有明确规定,《条例(草案)》的禁止行为主要是针对文物保护点。为严格落实禁止行为,应做到一视同仁,严禁廊桥本体内一切明火行为和廊桥构件的买卖置换行为。政府因文物保护所需的廊桥旧物料收集工作可采取奖励方式,传统民俗文化活动的涉及明火行为也应在廊桥周边择地进行。因此建议删除第16条的(二)“但是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购买或者置换的除外”、(三)“但是因泰顺廊桥传统民俗文化活动需要的除外”(第16条)。

五、建议增加三项内容。一要增加保护项目名录。此项立法的最主要目的是在法律层面对现有的泰顺廊桥及其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进行及时保护、利用和管理。建议应配套明确廊桥保护项目名录并作为条例附录公布。二要增加关于廊桥所有人和使用人职责条款。鉴于现有个别廊桥本体及其附属物上存在经营活动的现状,建议明确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职责,尤其对商业经营活动进行严格规范、依法管理。三要增加廊桥所在流域的治理条款。历史以来,大多数廊桥损毁原因为水毁。因此,建议条例增加加强廊桥所在流域河道治理的内容,以改善河道功能。廊桥所在流域上游的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征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此外,一些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斟酌修改和完善。

以上报告,供常委会审议参考。

[返回首页] [关闭窗口]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62502号-1

电话:+86-577-88969776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