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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大农村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关于《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20-08-19 信息来源: 市人大 作者:

(2020年7月31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和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立法项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以来,我委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主动与市气象局沟通,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草案起草步骤、起草班子构成和各阶段立法时间计划等事项做了协调和明确。先后赴苍南、泰顺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座谈,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和专家会议研究讨论法规文本,及时与起草小组交换意见,把征求意见会、论证会、专题调研以及专委会委员的意见建议融入起草全过程,扎实推进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高度重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立法工作,先后于2020年3月19日、3月25日、5月8日、5月20日,开展专题调研并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协调解决立法难题,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文本。2020年7月24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农资委在认真梳理和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7月31日召开农资委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地方性法规是必要和可行的

(一)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立法是我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 “两山理念”提出15周年。合理保护和利用气候资源,对我市践行“两山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将其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面,有利于加强对气候资源的保护,规范和引导气候资源利用行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立法是保护和科学利用我市优质气候资源的客观需要。温州气候资源丰富,2019年成功入选“中国气候宜居城市”。近年来,随着我市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活动日益增多,一些地方对气候资源保护的认识不足,我市的气候资源保护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气候资源利用缺乏统筹规划、成果应用不够充分等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上述问题,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我市独特的区域气候特色,促进我市气候资源的保护和科学利用。

(三)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立法是精准防灾减灾,应对气候风险的迫切需要。我市气候条件复杂,气候灾害多发,亟需出台地方性法规,科学评估气候风险,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科学应对气候风险。结合我市正在推进的全国气象防灾减灾示范区建设,通过制订《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有助于实现防灾减灾工作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升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

条例草案依据国家、省有关气象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政府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历经多次修改完善,设定了较为全面的规范,能较好地从制度上解决我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颁布后,温州将是全国第二个、华东地区首个在气候资源领域立法的地级市,在全国有示范引领作用。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气候资源保护。在全球变暖的气候背景下,温州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如台风、暴雨、强对流、高温等灾害性天气呈多发态势。一些重要的规划和重要工程如果没有考虑与气候资源承载力相适应,不科学考虑布局,将会对环境资源造成破坏,加剧灾害的发生。我委认为,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结合温州实际,进一步明确负面清单编制主体和范围,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管,防止项目建设对气候资源造成破坏,同时也要综合考虑气候对项目的影响,助推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顺利实施。

(二)关于气候资源利用。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统筹规划并鼓励支持太阳能、风能的合理利用。引导科学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场,稳妥推进海上风力发电等风能利用项目”。我委认为,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当前,我省省级层面已暂停陆上风力发电项目。“统筹规划并鼓励支持太阳能、风能的合理利用”的表述,易引发也“鼓励支持陆上风力发电”的歧义,建议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资源”。同时,建议对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开发要慎重,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优先。

(三)关于气候风险应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负有市政、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气候风险区划成果、暴雨强度公式等,增强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防御气候风险的能力。”我委认为,气候风险的防御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科学防御、有效防御,不能一味强调“增强”。建议将“增强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防御气候风险的能力”改为“科学制定、调整防御气候风险的措施”。同时,温州作为台风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在应对台风灾害方面有很多成功经验和有效举措。建议在气候风险应对方面增加相关条款,加强台风监测预报技术的研究,建立趋利避害的研判机制, 提高台风预报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展现温州特色。

(四)关于气候科普宣传。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加大对公众气候科普知识的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条例草案第八条提出了气候资源宣传周,为温州首创。我委认为,气候科普宣传要结合每年发布的气象公报,科学确定主题,提高宣传效果。建议增加倡导性条款,鼓励和支持报刊、媒体、中小学等加强气候科普知识宣传,倡导低碳生活。各有关部门也要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开展宣传。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中的个别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农资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经多次修改完善,内容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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