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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关于《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20-12-22 信息来源: 市人大 作者: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东

20201222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8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发给市人大代表,并在温州人大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葛益平主任多次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就气候资源保护立法进行专题研究并赴市气象局开展立法调研。同时,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听取有关部门、人大代表、立法专家对草案的意见建议,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征询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农村和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1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127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研究,同意报送市委。1211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讨论,原则同意送审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草案明确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温州不仅气候条件禀赋高,也是气象灾害多发之地,应当加强立法应对。建议本条增加“科学应对气候风险”的立法目的;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等具体规范内容宜在今后随着我市推进全国气象防灾减灾示范区建设及相关上位法(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完成修订后,另行开展专项立法。(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二、关于区域特色条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温州区域气候特色明显,应当在立法中予以突出体现。为此,建议增加两方面规定:一是定期开展三湿地、雁荡山、珊溪水库等气候效应评估,提出保护局地气候资源、应对气候风险的具体措施;二是鼓励瓯柑、杨梅、茶叶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打造区域品牌。(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三、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草案修改稿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修改。一是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公布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建设目录。有的专家提出,鉴于省气象条例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以及要求,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上述规定存在与上位法要求的权限级别相抵触的风险。为此,建议删去上述规定。二是草案规定发改等部门对符合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情形负有通报义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发展改革部门在有关项目立项中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的统筹考虑,来形成管理闭环,推动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的运用实效。为此,建议完善相应内容。三是草案推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但规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除外。农村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明确负面清单的编制主体和范围。鉴于区域评估的适用对象需要结合区域情况、项目情况个案考虑,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单独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以体现减负、便民,又不减损上位法的立法效果。(草案修改稿第十五、十六条)

四、关于其他问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调研中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其他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明确镇街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上的责任。为此,建议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气象知识宣传、气象设施巡查、气候资源普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相关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三款)

(二)农村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专业性强,特别需要强化宣传、科普力度,以利于趋利避害。为此,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特别是对太阳能、风能的开发利用应当科学有序进行,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此,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四)关于法律责任。草案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汇交义务设置了法律责任。由于气象法仅规定汇交义务未设置法律责任,地方性法规无权增设。为此,建议删去相应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切合温州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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