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期:2019-12-24 信息来源:市人大 作者: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旭东

(2019年12月24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法规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2月23日上午分组审议后,法制委员会于下午举行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已于今天上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情况进行汇报,建议做如下修改:

1.第七条第二款中“可以委托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后面增加“并予以公告”。

2.第十四条第一款后面增加“本条例施行前出生超过三个月的犬只尚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养犬人应当在条例施行后十五日内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3.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三十日”改为“十日”,第三项中的“两个月”改为“十日”。

4.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改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还对法规草案个别文字、标点符号和条序作了修改与调整。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也作了认真研究,有的因来源于上位法的规定不宜修改,有的已经在上位法或者同位法中予以了规定不予重复,有的属于市政府前期协调确定的管理体制安排不宜修改,有的属于法规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将转告有关机关予以研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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