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审议意见作用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期: 2018-09-26 信息来源: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林继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对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是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和途径。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和办理实效,对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围绕如何把调研做得“深”与“广”、把审议提得“精”与“准”、把督办抓得“紧”与“实”,进一步发挥审议意见作用、提高人大监督实效作如下几点思考。

 

思考一:如何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

 

审议意见质量的高低是发挥审议意见作用的前提。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审议环节不够深入、形成过程不够规范等原因,审议意见缺乏深度、缺少实招,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引起“一府两院”的重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使审议意见直指要害、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才能让“一府两院”办得了、办得好。

一要强化调查研究深度。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深入细致调研就没有说服力。要做足调研准备,调研前邀请专家或部门负责人对调研组成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为调研打好基础;精心制定周密详细的调研方案,明确重点内容和步骤要求,特别是要结合实际,预先罗列具体的调研问题,确保有备而去。改进调研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调查问卷、网上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收集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值得注意的是,调研与督查不同,调研组应该多提问题、多听意见、少作要求,让调研对象放下包袱谈实情、建真言。整合调研力量,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又有其他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还可以邀请部门负责人参加;既要由常委会领导带队开展实地视察,又要与新闻媒体联合暗访。调研结束后,要起草好调研报告,及时召开总结分析会,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重点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有针对性的建议,力戒空泛议论,形成条理清晰、问题准确、分析深刻、建言务实的调研报告。

二要改进审议发言方式。首先要科学安排常委会会议日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根据审议议题的多少、任务的轻重,合理安排审议时间,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审议,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坚持提前审阅制度,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提前将会议材料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审阅报告,并要求其及早准备、研究材料、撰写客观公正的发言提纲,会后集中存档。建立重点发言人制度,根据会议议题确定若干名重点发言人,从专业的角度带头发言,起到抛砖引玉、启迪思路的作用。同时,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熟悉相关领域的代表或专家列席会议,吸纳其真知灼见,增强审议的深度和广度。

三要提高审议意见汇总水平。汇总审议意见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意见办理结果的好坏。首先要确保审议意见的合法性,在常委会会议形成原则意见的基础上,由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出具体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定把关,形成正式审议意见。要确保审议意见的规范性,建立审稿小组或邀请专家把关,规范用语,依法依规讲好“内行话”。要确保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的放矢、科学管用,要求承办单位解决的问题应写明确、写具体,可以罗列“问题清单”和重点挂牌督办事项。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和被审议单位实际,注意过滤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落实的意见。要确保审议意见的集体性,充分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经主任会议集体讨论后正式印发,从而使审议意见最大限度地体现集体的意志和智慧。

 

思考二:如何提高审议意见的督办实效

 

当前,各地在审议意见办理方面还存在思想不重视、落实不到位、报告不全面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承办单位认识不足,特别是对《监督法》的学习不够,还未形成“审议意见必须办理,不能办理必须说明理由”的共识;对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权力认识不清,主动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有待加强;有的地方督办跟踪不及时,督办力度不够强、手段单一、措施乏力,等等。对此,必须建立健全审议意见督办机制,强化跟踪督查,推动审议意见落到实处。

一要提升对审议意见的重视程度。审议意见是《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思广益形成的共识,代表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一府两院”要认真学习《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知识和人大制度,充分认识到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代表人民管理地方事务的重要抓手,增强做好审议意见处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把《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要严肃审议意见的交办程序。审议意见形成之后,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发文送交承办单位办理。为了提高交办效率,建议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的专题交办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一府两院”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力争在新闻媒体的见证下面对面交办。要向受理审议意见的承办单位明确工作重点、目标要求和办理期限。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确定督办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及时掌握情况、搞好督查。对影响面广、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要建立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牵头协调、相关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人大代表参与的督办工作构架,确保督办主体明确、职责清晰。

三要狠抓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监督不能“前紧后松”“虎头蛇尾”,提出审议意见只是完成监督工作的上半篇文章,关键是要抓好跟踪落实这一下半篇文章。承办单位要制定审议意见的落实方案,做到任务细化、责任落地。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根据常委会的授权,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切实负起督办审议意见的责任,制定后续督查计划,稳扎稳打开展跟踪问效,而不能等到常委会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整改情况报告之前的一个月甚至几天内才匆忙督查。要通过听取汇报、走访座谈、检查暗访等方式,了解审议意见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提出的建议是否得到实施;对督办中发现的问题除向具体办理单位提出建议外,还要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审议意见由“纸上”真正落地。

 

思考三:如何做好审议意见办理结果的评价和运用

 

做好审议意见办理结果的评价和运用,可以激发承办单位改进工作的动力,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当前,由于各地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普遍缺乏有效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评价和追责机制,不少审议意见的落实效果大打折扣。对此,人大常委会必须建立健全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评价和问责等机制,确保监督工作有始有终,形成完整的监督链。

一要把好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初审关。承办单位在提交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正式报告之前,要先征询人大常委会督办机构的意见,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把好关口。督办机构要围绕审议意见指出的重点问题和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对比分析,重点看报告是否全面回应了审议意见。没有报告的内容,要求承办单位补充完整;因条件不具备短期内难以落实的内容,要求承办单位进行详细说明,并做好基础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行落实。

二要开展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一种延伸。要精心设计、组织满意度测评,使测评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通过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的方式进行,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凡测评结果未通过的,报告机关须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满意度测评可以分成总体测评、分项测评两个层次,提高测评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第一时间将测评结果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公开,使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更好地相结合。

三要注重审议意见办理结果的运用。坚持正向激励和责任追究并举,对办理认真、反馈及时、成效明显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又要对敷衍塞责,办理不认真或不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部门单位提出批评,必要时启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方式。要及时向党委及组织、纪检等相关部门通报测评情况,便于党委在考核、考察工作时参考利用,同时建议“一府两院”将满意度测评结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更好地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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