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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期: 2017-07-04 信息来源: 温州人大 作者:

(2017年6月28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徐亚农院长所作的《关于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法院积极应对执行案件剧增态势,探索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行效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会议指出,当前执行工作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仍时有发生,法院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协助执行和执行联动机制还没有落实到位,执行工作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执行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法治温州、平安温州建设,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联动,切实形成执行工作合力。全市要进一步加强和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汇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支持法院全面、快速查找与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和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惩戒。加快推进执行网络查控体系建设,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快建成有关不动产、车辆、公积金、金融资产等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与法院执行管理系统相对接。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联动单位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实现信用体系基础数据对接与常态化运行,依法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评先评优、机关或事业单位招考、优惠政策享受、融资性经营等项目审批以及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高消费行为的各项限制措施,并强化信用体系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规范失信名单退出和惩戒措施解除。有关协助执行单位要提高法律意识,在信息查询、财产控制、司法处置、过户登记、税收缴纳等执行环节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充分发挥协助执行体系的联动作用。

二、规范执行,努力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全市法院要用好用足各项强制执行措施,综合运用法律制裁、信用惩戒、舆论施压等手段,坚决遏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干预执行现象,树立司法权威。要严格依法执行,切实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坚决消除法院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要狠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穷尽依法可以采取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保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力提升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要严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健全和充分运用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切实体现程序公正。要加强法院执行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执行作风建设,确保公正、高效办理执行案件。

三、加大支持,不断强化执行工作保障。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树立尊重司法权的理念,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在司法处置财产过程中增加权利负担,影响或者减损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要大力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帮助解决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编制管理部门要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合理增配法院执行辅助人员数量,帮助解决执行力量不足问题,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财政部门要优化支出结构,在司法救助资金、悬赏执行奖励、备勤加班、装备配置等执行经费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法院执行工作条件。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有关信息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配合支持刑民交叉案件的执行财产处置,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加快处置进度。公检法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规范案件移送,各司其职、依法履职,严厉查处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等涉嫌犯罪行为。

四、凝聚共识,着力优化执行工作环境。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敬畏法律、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提高公民风险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同时,引导社会理性认识执行工作,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己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属于应由法院解决的执行难范畴。对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资不抵债的涉法人企业案件,引导当事人理解认识执行移送破产机制的集约、公平清偿债务的功能优势,加快“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加强执行工作宣传,推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客观评价执行工作,正确认识“执行难”、理性对待“执行不能”,营造全社会关注、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督,有力支持执行工作开展。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审议法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行工作检查、组织代表调研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执法监督;继续支持法院涉特殊主体执行工作,深入推进涉特殊主体执行协作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要求,支持法院切实排除对执行工作的违法干预。监察机关要依法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察监督,对干预执行工作的领导干部要予以问责,对在执行工作中发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办。检察机关要依法主动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法院要主动接受人大、监察、检察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全面落实执行公开,大力推行“阳光执行”,进一步完善与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衔接机制,促进执行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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