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17-05-05字号:[ ]

 

2017227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于2012225日产生,并于2016229日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进行改组,成为行使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职能的法定机构。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法制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扎实履行法定职责,着力发挥在立法中的职能作用,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圆满完成“在全省九个设区的市中第一个成立立法工作机构、第一个取得地方立法权、第一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目标任务,为开创温州地方立法新纪元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把握时代机遇,谋划立法开局,主动承接行使地方立法权

拥有地方立法权,是温州市和温州人28年来锲而不舍的努力追求。20153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法制委员会紧紧把握新的时代机遇,根据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全力做好承接地方立法权各项工作。

一是主动有为申报立法权。20151初,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立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立法筹备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对照省人大提出的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基本条件的要求,积极协调各方、争取支持、尽速推进6月份,省人大法制委开展立法能力建设情况评估,充分肯定温州的立法筹备工作。7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温州等五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批准我市自201573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温州成为全省首批新增的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

二是迅速组建立法工作机构。20152,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即向市委提交了《关于获立法权后市人大机构增设调整的建议方案》,就调整法制专(工)委职能和人员编制、增设市人大内务司法专(工)委等提出建议。经市委同意,法制委承担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能,并在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组建了一支由法律实务、人大工作、城乡建设、语言文字等各方面领导专家组成的新的法制委员会队伍,为履行地方立法职能奠定基础。同时,通过内部调剂、选调考录建立了一支专业的立法工作人员队伍,配足配强立法工作力量。

三是精心培育立法工作能力。立法法修改前夕,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即带队赴南京、杭州、宁波等地学习考察,了解地方立法先行城市在机构设置、工作机制、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工作经验,为做好我市的立法工作提供有益借鉴。同时法制委员会认真开展立法理论学习,增进立法知识储备。坚持立法项目调研与立法权申报同步进行,累计征集项目建73,为开展首部法规立法做好项目准备。

二、围绕发展大局,服务民生福祉,做好立法调研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系统性,法制委员会高度重视、提早谋划立法调研项目库建设。在吸纳有关代表议案、建议,并做好与政府立法调研项目衔接的基础上,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后报市委批准2016年出台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项目库,包含城乡建设与管理类17件、环境保护类5件、历史文化保护类2件。

制定科学的立法计划是提高立法质量、做好年度立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在编制立法计划中,法制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立法为民。通过公开征集意见、精心调研论证,立足温州实际,反映民生诉求,突出重点安排年度立法计划,如《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着力解决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着力规范物业管理、惠及千家万户。二是坚持分类安排。2017梯次确定《温州市绿化条例》《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两件审议项目、《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危旧房屋管理若干规定》三件预备项目、《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温州市消防管理条例》三件调研项目,做到重点突出、有序推进。三是坚持严格实施。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委、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督促法规草案起草、调研等工作,加强统筹,把握进度,强化计划刚性。

三、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改革发展,做好法规草案起草、修改和统一审议工作

统一审议是法制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自承接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法制委员会共召开全体会议12,就3件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和审议报告,保障了草案的顺利通过。

在统一审议工作中,法制委员会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保障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紧密配合,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和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的参与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坚持问题导向和地方特色,立法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围绕市容短板,审议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在经验缺、时间紧的情况下,坚持立法质量与效率并重,提早介入起草调研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温州市容市貌的突出问题,确保法规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20151230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为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出台的全省第一部、全国第四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立法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的前列。

二是围绕依法立法,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构建了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规则,并使之成为我市首部程序性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施行后,还先后制定出台立法工作程序、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和法规案提出规则、法规草案听证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规则以及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形成了“一个条例、两个配套、三个规则”的立法程序制度体系。

三是围绕引领发展,审议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首次实行“三审制”,积极回应民生诉求,精心修改设计制度,通过委托论证、请示汇报,不断增强立法工作合力、夯实理论支撑。创设业主代表大会制、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设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备用金制度、实行业主欠费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制、推行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参考等,不断增强法规的引领性、创新性、实用性、有效性。

四、深化科学立法,促进民主立法,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建设

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法制委员会牢牢把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地方立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一是建立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工作格局。在坚持法规草案向市人大代表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广听博纳、集思广益。仅物业管理立法就累计组织召开利益各方代表专题调研20场次,开展网上问卷调查,累计形10多字的意见汇总材料。在三部法规出台过程中,三次召开立法协商会,汇集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群众的意见和智慧。积极筹备11县(市、区)挂牌成立市人大常委会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推进地方立法更接地气。

二是发挥专家学者智力支持作用。与温州大学合作建设的温州市地方立法研究院挂牌成立。研究院充分发挥高校法学理论丰富、综合知识体系健全及专家学者集中的优势,积极参与法规立项论证、法规草案修改论证、重要条款评估论证等地方立法活动,不断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密切开展与复旦大学法学院等“智库”的联系,公开招募法学、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语言文字等门类的专家,不断壮大地方立法支持力量。

三是扩大地方立法宣传。通过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广泛宣传立法动态,通过媒体见面会、电视访谈等途径积极宣传立法工作,依托温州人大网建设地方立法专题网页,不断引导和调动社会各界关心立法、支持立法、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温州日报》头版头条《温州立法的“一年级”故事》、《温州都市报》关于物业立法的系列宣传报道,都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五、坚持多措并举,维护法制统一,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的要求,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逐件做好接收登记和形式审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职能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并落实法工委工作人员进行主动审查。五年来,共接收审查市政府和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193件。对存在不适当情形的3件规范性文件,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处理意见,跟踪督促意见落实。依法依规办理公民规范性文件审查建1,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修订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范围,完善审查程序,理顺审查职能。实现市本级及所有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系统全覆盖,提高备案审查电子化、便捷化水平。

六、加强自身建设,全面履行职责,适应地方立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一是适应地方立法工作职能需要,修订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法工委工作规则,强化专(工)委依法、高效履职。二是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全市人大立法工作会议,总结承接行使地方立法权周年以来的主要成效,部署下步工作,为我市立法工作明确路径。三是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沟通联系,按时保质办理完成市人大代表立法类建议和市政协委员立法类提案各1件。四是组织参加全国人大及深圳培训基地立法法专题培训,邀请立法专家作地方立法辅导讲座,积极参加全国、全省各类立法理论和实务研讨。五是赴广州、深圳、南京、青岛等地开展立法工作考察调研,接20批次兄弟省市人大领导来温考察,做到在探讨中查补短板,在交流中增进经验。六是牵头组织《浙江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等法规草案在温开展的立法调研,为省人大决策提供参考。七是高度重视法规实施,积极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委托开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

五年以来,法制委员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敢于担当,为温州地方立法事业取得历史性突破作出积极努力,得到省人大常委会、市委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梦圆地方立法,制定全市首部法规”入选“法治温州建设十周年”十大事件、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一人入选温州市十大法治人物。但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新期待相比,还有不足,主要是营造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立法工作的氛围还不够浓厚,立法工作力量有待加强等,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

2017年是市十三届人大的开局之年。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着眼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立法任务将越来越重、立法节奏将越来越快、立法要求将越来越高。建议新一届法制委员2017年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力求精准立法有新作为,立法质量有新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新突破,更有效地发挥地方立法在我市改革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一、进一步做好2017年立法计划组织实施和2018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办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法规草案起草、调研、审议等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个立法项目统筹推进,各个立法阶段有序衔接。围绕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代表议案建议和公开征求意见、调研论证等情况,做好2018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法规立项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职能作用,加大调研、论证深度,全面了解立法背景情况及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着力处理好立权与立责、创新与规范、合法与管用的关系,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按时保质完2017年度立法项目的制定工作。

三、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系列立法工作机制,增加隔次审议制度的运用,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征询意见制度,强化沟通协调,提高审议实效。组建完成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健全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搭建“民意直通车”。借助媒体力量加强立法宣传,引导和保障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

四、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深化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系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交流研讨,推进有重点的主动审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审查工作机制,增强纠错力度和刚性,强化备案审查实效。

五、进一步加强立法队伍建设。适应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要求,增强做好立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承办研讨会、外出考察、集中学习等多种方式开展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协调沟通、凝聚共识的能力,切实提升履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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