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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关于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期: 2016-10-20 信息来源: 作者: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9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市中院共收到代表建议主办件11件(分别为第154号、第251号、第264号、第267号、第274号、第298号、第363号、第422号、第496号、第559号、第562号),另有会办件11件,均已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代表满意率100%。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办理责任。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在收到今年的22件代表建议后,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建新主持召开党组会,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确定每个代表建议的领衔院领导,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落到实处。一是实行领导责任制。坚持单位一把手负总责,严格落实“分管院长领衔办、庭处长亲自抓、专人具体负责”的分级负责办理机制,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明确时限,确保办理实效。二是召开代表建议交办工作会议。根据党组会要求,市中院于4月27日专门召开2016年建议提案交办工作会议,丁筱海副院长在讲话中强调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依法妥善办理每一件代表建议,并就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办理程序、提升办理实效和完善办理机制等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三是高度重视重点代表建议办理。陈安平代表提出的《关于打击逃废债行为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建议》及陈彪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特殊主体执行工作力度的建议》均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督办件,市中院分别由潘光林副院长和陈卫国局长领办,并严格按督办要求办理,以上重点代表建议的办理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落实办理制度,明确办理程序。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络,深刻理解代表建议的初衷与内涵,是保证良好代表建议办理效果的基础。及时通报代表建议办理及落实情况,取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是提高满意率的有效途径。一是专门部门负责督办。今年22件代表建议,市中院均落实相关业务庭专人办理,及时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起草答复函,统一归口办公室负责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定期了解每件代表建议的办理进度,定期在单位内网公布办理进度,强化检查督促,狠抓整改落实。二是严格落实面商制度。在今年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市中院高度重视与代表的面商工作,均与每位代表安排一对一面商或座谈会面商,对部分代表进行了多次面商。分管院长、有关庭处室负责人专门登门走访领衔代表,通报办理情况,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解释相关法律问题,答复代表的询问,在领衔代表对办理答复结果表示认可后才发出正式答复函。徐建新院长对每一件建议和提案都提出了具体办理意见及要求,并审定签发答复意见。三是及时通报落实情况。市中院有关院、庭领导及办公室还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沟通、发送邮件、寄送《法院工作通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做好与代表的后续沟通工作,及时通报代表建议答复件落实情况。

三、认真调查研究,提高办理质量。把代表建议与法院实际工作相结合是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市中院有关承办部门对代表建议内容进行认真梳理,深入调查研究,把代表建议作为镜子,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使代表建议的办理更加科学合理。一是凡能做到的立即组织落实,并明确落实的进度计划,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如市中院全部采纳池万好代表、陈安平代表、李建江代表、林蓉代表的建议,及时出台了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相关建议已得到妥善的落实。二是限于客观或其他因素需要较长周期才能解决问题的,则在抓紧落实、推进工作的同时,注意说明理由、争取理解。如叶连友代表所提《关于进一步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改革的建议》与我院今年谋划布局的司法诉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高度契合,针对性很强,提出的相关措施也富有建设性,温州两级法院已经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采纳,相关经验已得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但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需要长期投入、不懈努力的工程,市中院将继续在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保障控辩平衡、制裁违法取证程序、规范庭审行为等方面不断努力,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三是对在市中院权限内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则向上级法院反映,提出解决建议并向代表、委员反馈,以争取理解和支持。如苏中解代表反映的联保企业按实际使用的贷款金额比例承担各自的联保责任问题,因该主张与担保合同的约定不符,也与法律规定相悖,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难以获得支持。市中院积极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同时耐心地向苏中解代表作了解释。

四、拓宽联络载体,完善办理机制。推进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市中院制定了《关于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并结合实际采取了多项创新举措。一是每季度编印《法院工作通报(代表委员专刊)》(2016年已编印3期),每半个月发送《温州法院手机报》一期(2016年已发送18期),主动向代表通报全市法院各项重要工作部署,介绍服务大局新举措、司法为民新经验、审判执行新成效及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今年着重介绍全市法院提供一流的司法服务、推行一流的改革创新、实现一流的审执质效、建设一流的法官队伍等“四个一流”活动的举措与成效。二是邀请代表委员走进演播厅。8月3日下午,瞿韶军代表和周光委员与市中院潘光林副院长等接受邀请,走进温州电视台《政情民意中间站》,畅谈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以及温州法院的创新举措,节目播出后,引起热烈反响。三是不定期邀请代表到法院视察、旁听庭审、监督执行、参加新闻发布会,听取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今后,市中院将继续加强代表联络,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切实增强办理答复工作的针对性,尤其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注重实效,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代表委员对法院办理工作的满意度。同时,结合代表建议的办理,注重从中分析和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举一反三,通过办理一个代表建议,促进一个方面的工作,扩大办理效果,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能力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简况


附件:

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简况

一、周赛珍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金融债权诉讼相关措施的建议”(第154号)

建议内容:(一)公开金融债权诉讼相关会议纪要;(二)积极受理诉前保全;(三)简化身份信息查询程序;(四)强化房产处置,加快小额债权收回;(五)创新执行措施,解决执行难。

答复要点:(一)要求全市法院进一步加大办案透明度;(二)引导当事人将诉前保全转化为诉中保全,当事人坚持要求诉前保全且符合条件的,由立案庭及时成立合议庭处理保全事宜;(三)探索由法院与公安机关协调对接,做好被告信息核查工作,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开放查询系统;(四)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以房产价值与金融债权相符为准;(五)不断强化执行机制体制和信息化、科技化建设,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苏中解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人民法院科学合理的处置企业金融风险问题的建议”(第251号)

建议内容:(一)协调平衡金融债权保护和企业风险化解;(二)把握好金融案件刑民交叉问题;(三)担保企业按实际使用的贷款金额比例承担责任。

答复要点:(一)加大立案风险评估和预警,着力引导企业金融风险诉讼外协处;(二)重点抓好涉民刑交叉案件的审判流程节点管理,提升案件定性的准确度和案件裁判的公信力;同时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专门就民刑交叉所涉的程序衔接、材料移送以及相互协调、监督等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和调研;(三)担保企业主张按实际使用的贷款金额比例承担责任既与担保合同约定不符,也与法律规定相悖,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难以获得支持。

 

三、林增标代表提出的“关于切实化解温州互保企业面临诉讼强制执行危机的建议”(第264号)

建议内容:(一)强制执行阶段保证优质的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二)谨慎查封企业账户,不采取财产保全,不轻易对互保企业进行强制手段;(三)优先对主债务人所抵押的资产及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资产进行相应的处置,对于已经达到破产条件的企业主动移交破产处理,保护互保企业的利益。

答复要点:市中院结合建议内容和工作实际,在执行程序中大力推进互保企业风险化解工作。一是坚持帮扶化解重点企业风险;二是慎用强制措施维护企业生存;三是优先处置主债务人抵押资产;四是深入开展执行移送破产工作。

 

四、池万好代表提出的“关于对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进行司法规制的建议”(第267号)

建议内容:(一)规制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信息公开申请;(二)统一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

答复要点:关于以上两点建议,市中院在两次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已做好调研成果转化。一是2016年2月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情况白皮书》;二是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滥诉甄别机制的指导意见》;三是运用于审判实践。2016年1月以来,市中院作出了7件以滥诉为由驳回起诉的案件,瑞安市人民法院亦作出了14件以滥诉为由驳回起诉的案件。

 

五、陈安平代表提出的“关于打击逃废债行为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建议”(第274号)

建议内容:公安、检察、法院联合执法加强打击逃废债行为,加强诚信网制度建设。

答复要点:我市两级法院不断加强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司法手段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服务信用温州建设。一是加强公检法联合执法;二是完成破产案件信息平台建设;三是推动诚信制度建设。

 

六、施顺吉代表提出的“关于法院应为进一步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营造良好执行环境的建议”(第298号)

建议内容: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的意见,在处理金融借贷案件时,先处置借款单位和借款单位担保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资产以及抵押物,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人承担,并要允许担保企业与银行或法院协商处理,不能以查封担保企业账户和资产了事。

答复要点:我市两级法院在执行中坚持差异化处置原则,努力做到防控金融风险与支持实体经济并重,维护银行债权与帮扶困难企业并举,推进市场化破产与挽救有价值企业兼顾。一是坚持差异化处置执行模式;二是深入开展执行移送破产工作;三是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四是坚持个案监督处理。

 

七、陈彪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特殊主体执行工作力度的建议”(第363号)

建议内容:(一)完善特殊主体的信息采录制度;(二)建立特殊主体函告制度;(三)加大对特殊主体的执行力度;(四)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协同机制;(五)建立申请执行人回访制度。

答复要点:(一)积极联系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单位,逐步构建特殊主体身份信息联动查询系统,自动采集比对特殊主体身份;(二)将根据年初制定的2016年重点工作计划,在年内出台《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专项执行和通报制度实施办法》;(三) 通过采取细化自动采集特殊主体身份、强化财产查控处置、限制特殊主体出境、限制特殊主体高消费、加大信用惩戒力度、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等10项具体措施,穷尽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专项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四)全市两级法院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检、人事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完善涉特殊主体案件执行的协作机制,形成执行工作合力;(五)对代表所提的凡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没有实现的,由执行监督处定期进行全部回访的建议,我院将开展调研及试点工作,以期形成长效机制。

 

八、叶连友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改革的建议”(第422号)

建议内容:(一)强化证据审查,严格依据证据裁判;(二)完善合议庭制度;(三)加强庭审监督;(四)建立常规性庭前会议制度,提高庭审效率的建议。

答复要点:(一)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力度,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二)同步、配套推进合议庭制度改革与法官员额制改革,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三)形成不定期开展庭审督察活动和庭审规范专项治理整改活动的工作机制,着力规范法官庭审行为;(四)我市法院将探索建立适应实质化庭审的庭前会议制度,充实庭前会议内容,赋予庭前会议一定的约束力,完善庭前会议的规程。

 

九、李建江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法院文书送达的建议”(第496号)

建议内容:(一)送达时有条件直接送达的,应当尽可能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二)创新委托相关诉讼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管教、监管机构送达的机制;(三)穷尽送达手段确实无法送达,方可采取公告送达。

答复要点:一是加强直接送达;二是用好邮寄送达;三是探索电子送达;四是严格公告送达。

 

十、李建江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法院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移送公安事项的建议”(第559号)

建议内容:法院发现具有刑民交叉就应当移送或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公安机关侦查核实。

答复要点:一是依法及时处置涉民刑交叉案件;二是积极做好移送后的沟通协调工作;三是对无犯罪嫌疑的案件依法受理;四是进一步规范民刑交叉相关程序。

 

十一、林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打击企业破产中逃废债行为的建议”(第562号)

建议内容:(一)严厉打击“假破产、真逃债”行为;(二)采取措施,责令债务人配合破产管理工作;(三)建立打击逃废债的部门协调机制;(四)重视管理人提起的涉及个别清偿撤销权的诉讼。

答复要点:(一)完善破产审理机制;(二)明确股东责任的承担;(三)强化刑事责任规制。

下一步,将继续加强三方面工作:一是发挥破产管理人作用;二是强化破产终结后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逃废债行为的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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